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及其现代变革研究
目次
一、引言
二、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与根源
三、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变革与反思
四、尾论
内容摘要: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是以印度教为底色的宗教属人法,
婚姻法和家庭财产法是其中的两大支柱。
婚姻法以种姓内婚制为核心,以容忍顺婚、禁止逆婚为辅助。婚姻被认为是圣事,但其中宗教理想与世俗实践之间存在张力。家产法以联合家庭及其家产共有制度为主干,包含析产、扶养与一般继承等制度,个人通过财产关系与联合家庭紧密绑定。作为附随制度的传统嫁妆、童婚和寡妇殉葬制度具有宗教意蕴。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植根于印度的经济与社会、制度与文化、宗教与世俗土壤。自近代起,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发生了漫长且复杂的变革,经历了一个“由梵入凡”的过程。
关键词:印度法系 印度婚姻家庭法 嫁妆 童婚 寡妇殉葬
一、引言
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是以印度教为底色的宗教家户法。印度家户或婚姻家庭遵循许多文明共通的社会法则,即满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功能。同时,印度家户承载了超越个体生命的精神意义,婚姻家庭事务被赋予了“达摩”的神圣色彩。婚姻是完成此世达摩、偿付人生之债的重要圣事;家庭是实现个体与群体生命价值的首要场域。完成梵修的男子通过结婚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中国—东盟妇女婚姻权益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1FFX012)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了以下项目的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印度法系及其与中华法系的比较研究”(14JJD820018);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项目“印度法和伊斯兰法研究”(2019-03-003)。
进入家户秩序,自此成为具有完全主体资格的家户之主,女子结婚才开始人生的“修行”,与丈夫共同履行家户达摩。家户达摩即婚姻家庭法是至关重要的印度教法内容,婚育和财产是家户达摩的基本要素,亦是印度教徒需要关注的首要事务。如《大林间奥义书》所说,结婚生子、获财立业,是人生完整的两个要件。
〔1〕印度
婚姻法以种姓内婚制为核心,伴随嫁妆、童婚和寡妇殉葬等附随制度;这些制度与联合家庭财产法一道,植根于印度社会土壤,成为印度法系极具特色的宗教属人法。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传统印度虽同其他文明发生过接触和冲突,甚至受到外族的统治,但婚姻家庭法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延续。印度自沦为英国殖民地之后,家户制度日益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婚姻家庭法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变革,家户领域一些制度被视为陋习,相继废除。同时,作为法律文化形态的“家户达摩”迄今犹具顽强的生命力。
印度教法关于家户达摩的各种规定,是对再生人即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要求,并不限制或毋宁说是无视首陀罗和“贱民”种姓;“传统”印度指称1600年前的印度,“现代变革”聚焦于英国殖民时期和印度民族独立后的法律改革。本文选取传统印度家户达摩的典型制度进行探究,主要包括:一般
婚姻法,一般家庭财产法,以及特殊婚姻家庭法,即被称为现代印度婚姻家庭制度三大弊端的嫁妆、童婚和寡妇殉葬(即萨蒂)。
二、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与根源
(一)传统印度婚姻法
再生人一生的四个时期中,由男女共同完成达摩的家居期是关键时期,其他三阶段均须依赖该时期创造的财富给养。传统印度
婚姻法要点分述如下。
1.婚姻的性质与禁忌
结婚是印度教徒的一项重要圣事,具有强制性。男子一生须偿还三重债:一是对师父之债,通过学习吠陀偿还;二是对神灵之债,通过献祭实现;三是对祖先之债,以结婚生子延续香火来完成。故而婚姻是践行宗教达摩的必要过程,生养子嗣是使本人和父母脱离苦海的拯救之道。
〔2〕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合法后代,履行宗教义务。婚姻使男女结合为一体,男人的人生由此得以完满,女人自此有了归宿——夫主为妻子举行过圣礼后,就永远是其“安乐的施主,无论是否逢佳期,无论今生或来世”
〔3〕。婚姻关系是宗教性的“永久结合”,即使一方死亡,婚姻纽带依然存续。婚姻对于女性意义重大,因为婚礼是女子一生唯一的圣礼;相较于男子,女子对婚姻有更强的依附性。
通婚禁忌繁多。其一是血亲禁忌,即同一戈特拉或色宾陀等血缘关系范围内的成员不得结婚。
〔4〕拟制血亲通婚也受到限制。其二是疾病禁忌,如一些先天性疾病患者或者有某些身体或精神缺陷者禁止结婚;再生人不得娶有身心缺陷的女子。其三是身份禁忌,如男子不可娶师父或徒弟之女;不可娶与母亲同名的女子;姐姐尚未出嫁,妹妹不得结婚。其四是年龄禁忌,如男子不可娶比自己大的女子。其五是信仰禁忌,即必须在同宗教或教派成员之间选择配偶。其六是种姓禁忌,须遵循种姓内婚法则,这是最重要的通婚限制。
〔5〕
2.种姓内婚及其变通法则
至迟在法论时期,种姓内婚已成为印度种姓制度的核心机制。其主要原则是,要求并鼓励在同一种姓(瓦尔纳),尤其同一亚种姓(贾提)的成员内部缔结婚姻。
〔6〕种姓内婚之“种姓”,大多是指比瓦尔纳更小的贾提;同一瓦尔纳、不同贾提之间往往亦禁止通婚。种姓内婚原则有两个附属分则:一是容忍顺婚,作为变通法则,允许再生人娶比自己种姓或亚种姓低的女子,所生的子嗣种姓就低不就高。二是明确禁止逆婚,即不允许女子下嫁比自己种姓或亚种姓低的男子,否则其子女会处于不利地位。逆婚所生的子女被贬黜到四大瓦尔纳之外,成为“杂种姓”;父母双方的种姓高低差越大,其子女种姓越低。
〔7〕
3.婚姻的模式与形式
婚姻的配偶模式方面,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但与种姓制度相适应,也承认一夫多妻的合法性。在顺婚情况下,高种姓男子可以娶多个女子。娶妻数量根据种姓高低有所差别:男婆罗门可以娶4名女子,四大瓦尔纳的女子各1名;男刹帝利可以娶3名,除婆罗门以外的其他三大瓦尔纳女子各1名;以此类推,男吠舍可以娶1名同种姓女子及1名首陀罗女子;男首陀罗只能娶1名本种姓女子。
〔8〕法论明文否定一妻多夫的合法性,但顺婚和一夫多妻促成了一妻多夫实践的增多。
婚姻缔结的具体形式,《摩奴法论》认可八种:其一梵式,即女方家长亲自邀请新郎来,为其易装献礼,将女儿嫁与他;其二天神式,是将身着红妆的女孩嫁给正在进行祭仪的婆罗门;其三仙人式,指女方家长接受男方赠送的一对或两对牛之后将女儿嫁出;其四生主式,男方家长献礼后,让新人说“愿双双共同奉行法”;其五阿修罗式,是男方量力向女方家庭赠送财礼后娶亲,即财礼式婚姻,不同于一般献礼;其六乾达婆式,指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婚姻;其七罗刹式,意指抢婚;其八毕舍遮式,即迷奸女子后娶之。不同种姓可以实行的婚姻形式有所差别。其中前四种婚姻形式是婆罗门所应采取的婚姻;刹帝利可采取后四种;吠舍和首陀罗应采用除罗刹式以外的后三种婚姻。对这八种婚姻形式的态度,《摩奴法论》前后文似有矛盾,如一面允许刹帝利实行毕舍遮式婚姻,另一面指斥其“最可恶”、“不合法”。乾达婆式婚姻位阶较低,说明爱情在婚姻中是次要因素。
〔9〕结婚仪式通常有三个步骤。一是订婚;二是交付“处女礼物”;三是七步礼仪式,即新人一起围绕圣火,在婚礼颂咒中右旋三周后继续走到第七步。七步礼标志着婚姻的正式缔结。
〔10〕实际上,传统印度婚姻不止这些形式和仪程,由于对宗教法文本的理解不一,且存在若干习惯法,印度各族群的婚姻样式差异很大。
4.婚姻的权利与义务
印度婚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自行合意解除。夫妻地位具有不对称性,婚姻的主体只有男性:新郎与新娘的家长。女子一生都处于被男性监护的“三从”状态:未婚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11〕夫妻有传宗接代的义务。子女出生后,将产生监护和抚养关系。子女监护主要适用于18岁以前的儿子和未婚女儿。夫妻(主要是丈夫)是其合法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非法子女的监护人则是母亲。夫妻如因死亡、出家或疾病等原因不能行使监护权责,其子女将实行指定监护。夫妻如无子嗣,可依法收养儿子,但不应领养女孩。收养一般以丈夫的名义进行;寡妇可为亡夫收养立嗣。
〔12〕通过对婚姻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家户达摩与世俗责任结合了起来。
5.婚姻的终止与再婚
理论上,传统印度
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和再婚,不过主要是对女性的限制。但如果严格遵循宗教法禁令,现实生活会遭遇诸多问题。于是,实践演化出了变通的婚姻终止以及再婚制度。
婚姻终止方式包括分居、另娶和遗弃。其一,在分居状态下,婚姻并不解体,双方只是休止同居义务,其它权利义务仍旧存续,丈夫仍有责任扶养妻子;妻子有义务守贞,否则丧失受丈夫扶养的权利。分居的常见理由是虐待等。其二,另娶实质是授权男子休妻,意指第一个妻子在世时丈夫再娶。丈夫与原配妻子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妻子可提起恢复同居权之诉。原配妻子通常具有身份上的优先权利,有权从丈夫那里获得一份与丈夫娶新妇费用相当的女性财产。其三,更为严重的婚姻破裂是遗弃。这种情形下双方不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不可提起恢复同居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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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终止的变通相应,实践中再生人亦有再婚现象。存在三种情形:有偶再婚;离偶再婚;丧偶再婚。其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实际都是有偶再婚。另一情形是,有的再生人族群允许女子结两次婚:宗教上的首次婚和事实上的再次婚。前者举行宗教婚礼,“新郎”不一定与新娘共同生活,有时是仪式结束后不相往来的陌生人;有时是一个婆罗门祭司,同众多女子缔结“首次婚”只是其例常“工作”之一。有的首次婚甚至不必有“新郎”出席,是将女子嫁给“神祇”或水果等物件。再次婚才是真实的婚姻,亦为合法婚姻,只是宗教上不光彩,不举行仪式,婚礼花费也少。其二,在极少数情况下,宗教法允许离婚和再婚。例如发现之前的婚姻为逆婚时,女子可主张婚姻无效,另行婚嫁。其三,因配偶死亡而再婚的情况,印度教法对于鳏夫没有任何限制;只禁止再生人寡妇再婚,但实践中有许多寡妇再婚另嫁。所有事实再婚均不具神圣性,易言之,也不再受宗教戒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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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婚姻制度的变通方式,一面使宗教戒律可自圆其说,保持权威外观;一面可回应现实,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从而缓解了宗教理想与世俗实践之间的张力。
(二)传统印度家庭财产法
圣传经以及评注、汇纂对传统印度家庭财产制度做了若干阐述,评注和汇纂以《密塔娑罗》(Mitāk?arā)和《达耶跋伽》(Dāyabhāga)为代表。《密塔娑罗》和《达耶跋伽》原是两本书的名称,后来成为两种派别及观点的代称。其分殊一方面源于所评注和汇纂的圣传经文本存在分歧,另一方面由于成书的年代及地域不同,评注者对文本的解释不一。《密塔娑罗》的作者是毗吉纳奈什伐罗(Vij?āne?vara),其观点在印度产生了广泛影响力,为大多数地区所采用。《达耶跋伽》的作者吉穆陀伐诃那(Jīmūtavāhana)生活时代晚于前者,其观点主要盛行于作者的家乡孟加拉以及阿萨姆等少数地区。有学者认为,两者本来并非泾渭分明,将其贴上派别标签、刻意夸大差异,是英殖民者生搬硬套西方的学术话语所致。但两种理论和实践存在重要区别,这是不争的事实。
〔15〕传统印度家庭财产法以联合家庭及其家产共有制度为主干,包含析产、扶养与一般继承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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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家庭
印度联合家庭具有世界各文明传统大家庭的共性,又有其独特性。它是基于出生、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色宾陀关系联结而成的社会基本单元。虽然某些母系族群也有联合家庭,但典型的印度联合家庭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联合家庭的家长或首领称作“卡尔塔”(karta),由在世的辈份最高且一般也是最年长的男子担任。卡尔塔是联合家庭的代表,负责家庭内部事务决策和对外事务交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安排子女婚事,决定收养或送养子嗣等;但他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没有生杀予夺之权。印度联合家庭迥异于世界其他大家庭/家族的重大特性在于:其寿命有法定限制,只限于四代以内男性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组合;当第五代男丁出生时,该联合家庭即应当析产解体。
印度联合家庭体现为人、财产或关系的联合。①人的联合。联合家庭成员包括来自同一祖先的男性直系血亲及其妻、子(含养子)、未婚女儿和回娘家寡居的女儿,以及男子的私生子和女奴等。成员可分为两类:家产共有人(coparcener)和受扶养人。前者是有权要求联合家庭析产的人,主要指与家产共有财产最后持有人血缘关系在四代以内、合法出生或收养、身心健康的男性直系血亲,以及无子情况下受封立嗣的女儿。后者指家产共有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②财产的联合。联合家庭财产包括三部分:一为扶养家产,是联合家产的持续消耗部分,用于全体家庭成员的生活日用消费以及教育、医疗、结婚和葬礼等支出。二为不可分割的家产,如田赋征收权力和世袭职务等,一般由长子持有。三为家产共有财产,是家产持存和增值的主体,乃联合家庭财产最为重要的部分,包括祖产、家产共有人共同所得财产及其孳息、家产共有人在联合家庭资助下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自愿投入联合家产的部分。此外,各成员一般拥有部分个人独立财产,个人对此具有完全所有权。③关系的联合。联合家庭的关系展现为一组以色宾陀为基础的血亲、姻亲关系。关系是法定的,个人不能任意自行脱离;外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加入。色宾陀是印度家户法的一个独特概念,“色宾陀关系止于第七代那个人”
〔17〕。《密塔娑罗》将色宾陀理解为分享同一身体因子的一群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的人。《达耶跋伽》将其解释为有某种资格献宾陀(祭团)的人:一个男子为其父族和母族三代(含本数)以内的男性先祖奉献完整的宾陀,他死后也将接受三代(含本数)以内子孙的宾陀供奉;此人就被称作他本人以外上下六代的色宾陀。
〔18〕除色宾陀以外,联合家庭关系还包括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男子之间的平辈旁系血亲,以及女子之间的姻亲和血亲关系等。人、财产和关系的三种联合并非所有联合家庭的要件,最为关键的可能是关系的联合。
2.家产共有
在印度联合家庭财产制度中,家产共有是核心。家产共有是由家产共有人对家产共有财产进行共同占有、使用和经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特殊流转——析产/继承——的家庭财产制度。当家产共有人全部死亡或发生析产时,一组家产共有关系便终止,该联合家庭同时解体。家产共有是基于法定,不能通过约定形成。圣传经似乎并未明确界定家产共有的概念,家产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与一般继承混为一谈。评注则对家产共有概念进行了阐释。《密塔娑罗》认为,家产共有存在一些明显特征。一是家产共有对于外界为一个统一法律实体,是占有与所有的共生体。家产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单个成员不能说哪几分之几是他的特定份额,其共有关系类似于歌手、唱片制作人、出版发行者以及唱片消费者对一张唱片的所有权,无法分配各自权益的比例。
〔19〕二是家产共有身份和权利因出生而产生;每个家产共有人的利益因男丁的出生或死亡而浮动,析产前无法确定各家产共有人的份额。三是家产共有人基本由男子组成;妻子虽可享益丈夫的份额,但她并非与丈夫相当的独立家产共有人。四是父亲在家产共有中的权力受到法律限制,儿子基于出生获得家产共有利益,父亲健在时,儿子也可要求析产。五是某家产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经由遗属权(survivorship)转移给其他家产共有人而非死者的继承人,家产共有关系得到延续。只有当最后一个家产共有人过世,所有遗孀无遗腹子且未收养子嗣时,家产共有才终止。《达耶跋伽》的家产共有观不同点在于:一是家产共有只是占有权统一体,没有家产共有人整体的所有权。各成员是其份额的完全所有人,理论上可以像处分个人独立财产那样任意处置自己的份额。二是当家产共有财产先前持有人死亡、出家或被逐出种姓时,新的家产共有关系才成立;儿子不因出生而自然获得家产共有权利。每个家产共有人的份额自始确定,不因男丁的出生或死亡而变化。三是家产共有人的成员包括女性。父亲过世后,其遗孀或未婚女儿有权以独立身份参与家产共有财产的处分。四是父亲健在时,对家产共有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儿子们一般无权要求析产。五是家产共有财产的流转接近于一般继承。
3.析产
当某些情形发生,联合家庭解体时,会发生家产共有财产的析产。圣传经时期,析产时间有二:一是父母过世时。父母双亡后,儿子们应平分父产。另一种析产时间是父亲健在时。分家前儿子们合力营生所得,父亲应当给其平分。有权析产的主体,一般是男性家产共有人。父亲无男性后裔时,受封的女儿可以独立参与析产,或与她受封后出生的弟弟平分父产。析产主体可自愿放弃析产,也可能被剥夺析产权利。剥夺析产权的情形包括:贪暴虐待弟兄,不务正业,无性能力,丧失种姓,患有先天精神疾病或身体残疾等。析产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抽分加均分或差等分配。具体分三种情况:其一,生母种姓相同且长子为长妻所生。先根据长幼顺序抽取不同份额,长子先得不动产的1/20和动产中最有价值者(最好的牲畜),中间子得长子之半,最幼子得长子的1/4。余产在数子之间均分。其二,生母种姓相同且长子非为长妻所生。长子可先抽分,优先获得一部分牲畜,其余根据生母地位进行分配。其三,母亲不同种姓。女婆罗门之子应抽取最重要的一份,以及耕田奴、种牛、车辆、饰物和住宅;其余分成若干份,女婆罗门之子得3份,女刹帝利之子得2份,女吠舍之子得1.5份,女首陀罗之子得1份。另一类是差等析产。全部家产共有财产先分成若干份额,按照以下具体原则分配:一是父与子析产,父亲先自取双份。二是仅儿子们之间析产,若所有儿子的生母属于同一种姓,长子得2份,次子得1.5份,其他幼子各得1份;若儿子们的生母属不同种姓,则女婆罗门之子得4份,女刹帝利之子得3份,女吠舍之子得2份,女首陀罗之子得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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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和汇纂时代,析产法比圣传经时期更为复杂。《密塔娑罗》与《达耶跋伽》的析产理论主要分歧在于:一是对析产概念和要件有不同理解。《密塔娑罗》认为,析产意味着联合身份的分裂以及各家产共有人份额的确定,家产共有人只需达成协议,充分表明分家意图即可,并不一定发生财产的实际分割。《达耶跋伽》主张,析产前各家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已有明确份额,各人对自己的份额在析产时享有绝对所有权;析产意味着联合家产的实际分割。二是对析产时间有不同观点。《密塔娑罗》将析产的时间点细分为四:父亲过世时;父亲健在且依自由意愿析产时;父亲出家且母亲不能再生育时;父亲为非作歹、年事已高或者患痴呆等重病时。《达耶跋伽》主张析产的时间只有两点:父亲财产权终止(含去世、出家或被逐出种姓)时,或者父亲自愿析产且母亲不能再生育时。三是对析产份额取得和传承方式有不同解释。《密塔娑罗》主张共有人自出生就获得家产的份额,其份额由于其他共有人的死亡或出生而变动。《达耶跋伽》则认为,只有父亲过世后,儿子们才各以自始固定的份额分割家产,析产与继承同时发生。四是对有权析产者有不同见解。根据《密塔娑罗》,除了受封的女儿以外,女性不是家产共有人,不能参与析产。《达耶跋伽》则主张,过世家产共有人的遗孀和(未婚)女儿也是独立的析产主体。
4.扶养
受扶养权是联合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扶养是联合家庭财产的主要开销方式。扶养的内容包括衣、食、住、用、行和医疗等日常必需的基本生活开支,未成年人的教育、梵修等培养费用,以及特定仪式的支出,如婚礼、丧葬、祭祀以及其他宗教圣事。较之析产/继承和一般继承,扶养具有优先性。但如果联合家庭或承载扶养义务的财产负有债务,则先行偿付债务。
因受扶养主体身份不同,扶养可分为以下类型。其一,女子一生有权利接受男子(通过联合家庭)的扶养。合法女儿未婚时或回娘家寡居时,父亲家庭有义务抚/扶养她。已婚妇女有权享受丈夫及其联合家庭的扶养;丈夫过世后,寡妇可以继续要求丈夫联合家庭的扶养。除非被抛弃,被纳入家庭成员的妾也有受丈夫扶养的权利。父亲过世后,未婚姐妹(含继母之女)接受其兄弟的扶养直至嫁人。女子受扶养的情形中,最重要的是丈夫及其联合家庭的扶养。《摩奴法论》主张,丈夫应该让妻子“拿着钱财,花费钱财”,“应该永远养贤妻,以此取悦于众天神”。
〔21〕其二,对男性的扶养分两种情形。一是抚(扶)养有家产共有权的未成年人,或未分家的某些成年家产共有人。二是扶养无家产共有权的男子,指那些身体或精神有残疾,或被剥夺家产共有资格的男子。其三,扶(赡)养老年人。《摩奴法论》称,“父母为了儿女的出世所忍受的痛苦是报答不尽的,哪怕用上几百年”,“必须扶养上了年纪的父母”。
〔22〕
关于扶养的阐释,评注者之间的分歧不像析产制度那么明显。较之圣传经时期,扶养制度的后续变化主要体现为女子尤其是寡妇财产权利的增加。《密塔娑罗》和《达耶跋伽》对于寡妇扶养的问题态度基本一致,两者主要差异是,对寡妇所持有的财产权利性质持不同看法。
5.一般继承
为了与前述家产共有财产的传承相区别,我们将家产共有财产以外的财产传承统称为一般继承。此处一般继承的内容限于男子财产,女性财产的继承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后文分述。一般继承的遗产,主要包括个人独立财产和联合家庭析产后的财产份额。各家产共有人析产后,如果没有和儿孙辈形成新的联合家庭,在他过世后,其析产份额及个人财产将按照一般
继承法转移。
男子遗产的一般
继承法则主要有四点。其一,由于家产共有制度的存在,古代印度一般没有遗嘱继承,遗产均按法定继承,至少依据圣传经文本是如此。其二,实行男性直系卑亲属优先继承的原则。男性直系卑亲属的继承权利,根据出生方式和母亲身份的尊卑而有所不同。其三,女性对男子遗产的继承权存在某些限制。女儿对父亲个人财产的继承受限情况,与家产共有财产析产/继承的情形类似。唯有男子无后代时,其遗产才由母亲继承;如母亲已过世,则由祖母继承。
〔23〕关于被继承人的遗孀是否有继承权,各圣传经文本差异较大,其中《摩奴法论》和《那罗陀法论》均主张寡妇无继承权。其四,继承以血缘亲属为主,属灵亲属为辅。“财产应该总是转归最近的那一个色宾陀”
〔24〕,其后是色宾陀以外的同族亲属,如果死者没有血缘亲属,其遗产由师父或徒弟继承。
男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无生育能力或者存在盲、聋、哑或疯、痴等先天身体残疾或精神疾病且不可治愈者,不仅无家产共有和析产的权利,一般也不具有继承资格。这是由于古代印度的继承与祭祀密切联系,那些精神或身体存在缺陷的男子不能履行家祭仪式,故无权继承财产。但他们的合法儿子若健康且未被剥夺权利,则可继承祖产。二是被逐出种姓或由丧失种姓的男子所生。三是挥霍、不务正业或因犯罪被逐出社群。四是贪而虐待弟兄。五是非法出生。六是与父亲为敌。七是背叛(家庭)宗教信仰。八是出家。女性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主要是不贞的寡妇不得继承丈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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