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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内涵、逻辑与体系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
1
34-44
韩强;吴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围绕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论证呈现出复杂面相,原因是对其法权结构的认知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分析、逻辑梳理与体系建构.个人信息权源自宪法,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表现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延伸至私法领域,表现为个人信息权益.客观法中"权利"相关条款往往是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应当区别于主观权利,并结合整体法秩序加以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应当结合立法目的被解释为程序性权利条款,并限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与处理关系中适用,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其中"知情权、决定权"的客观法条款存在解释空间,经过侵权法的冶炼后可以发展出新型权利.
个人信息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权利条款        处理活动        程序性权利        新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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