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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主义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江淮论坛》
2021年
5
125-132
吴瑶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云南民族大学,昆明 650031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容纳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涵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政府多种诉讼主体.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新颖性需要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其原告的特殊性使诉讼两造无法形成充分对抗,同时,法官可超越或重构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这使得民事诉讼中所坚持的当事人主义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受到质疑.诉讼模式决定诉讼制度的整体基调,协动主义和职权主义无法成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分析框架,当事人主义依然是当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民事诉讼应将程序规则在当事人主义的技术方案中进行解释,基于公益、私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在规范审判权的基础上构建差异化的"程序群",同时发挥支持起诉、释明、群体诉讼等制度的积极作用.
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        环境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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