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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权利?何种义务?——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单边行动之边界探究
《当代法学》
2021年
5
127-139
叶泉
东南大学法学院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相关自然资源和特定事项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然而,在争议海域,当事国基于善意的权利主张而单边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当事国应承担整体上的适当顾及义务和行使具体权利时的专门义务;另一方面,当事国还需遵循在争议海域的两项特殊义务,即善意谈判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与此同时,当事国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应根据所涉事项的敏感程度谨慎而为,以免逾越权利的边界.就中国而言,面对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积极的单边行动,中国应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基础上,在单边行动上打出一套"组合拳",力图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与遵守国际法义务之间取得平衡.
争议海域        单边行动        善意谈判        不危害或阻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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