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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的起源——一个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现代法学》
2019年
1
18-33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        起源        跨学科研究        法律史
理论思考
文章编号:1001-2397(2019)01-0018-16
法律文明的起源

——一个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在描述法律文明的起源时,由于文字尚未诞生,因此仅凭法学的文献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对人类经历的游团、部落、酋邦和国家四个不同阶段法律的萌芽、诞生、成长和发展等起源过程进行探讨,是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而存世之传说(神话),出土之遗存,尚存之原始部落人群的生活调查,以及从最早的文字记录下来的习惯法汇编文献中,逆向往前追溯这些习惯更早的形态,来梳理人类法律规范的起源等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则构成了我们了解、把握法律文明的萌芽、诞生、成长和发展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法律文明;起源;跨学科研究;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2
  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其内涵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法典、判例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的设施,法律教育,法律学术,法律遗存。作为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明的起源,与人类文明起源的进程是一致的。虽然能够直接证明法律文明起源的材料很少,但法律文明从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y,也可以译为“初民社会”)时代开始萌芽、起源是一个肯定的、确实的事实,如同我们人类必定有一个祖宗,必定是从古人一步步地发展、进化、演变而来一样。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各种相关的史料(传世文献、考古遗存以及人类学调研成果)来令人信服地说清这一过程,还原这一段历史。参照美国人类学家埃尔曼·塞维斯(Elman R.Service)提出的文明起源的四个阶段(游团、部落、酋邦和国家)的学说,我们认为法律文明的起源,也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游团时代法律文明的萌芽
  法律,作为一种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不管是成文的法典,还是不成文的风俗和习惯,它的产生需要人类各种行为的反复进行,因而在一代代人中留下印迹,形成可以遵守践行的引领和禁止规则。由于这样一种性质,因而法律文明在人类刚产生至新石器时代的200万年期间,进步和发展步伐很小。在这一段极其漫长的时期即人类的游团(Bands)时代,法律文明只处在萌芽阶段。
  由于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所处之发展阶段不同,因而人类的游团(Bands)时代的结束时间也不一样。如在古代中国,人类活动印迹的出现很早,从1976年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西北小山岗上发现的“元谋人”,据考古测定其生活时代在公元前170多万年;1964年发现于陕西省蓝田县公王岭的“蓝田人”,其生活年代约在距今110万年前到115万年前;到1930年在北京市周口店龙骨山顶部的山顶洞发现的公元前18000年的“山顶洞人”,都表明了在漫长的史前时期,中国土地上已经有了游团的活动印迹。从考古报告中可以得知,当时人类主要的任务就是为了生存,主要的活动就是狩猎、捕鱼和采集果实、种籽和块茎等,尚无财产的私有、社会的等级以及阶级的冲突等现象。而中国的传世文献也对这种状况有所记叙。在中国古籍中,就有许多描述初民社会实行原始民主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尚未成型阶段社会的形态:“太古之时,蒸黎初载,未有上下,而自顺序,天未事焉,君未设焉。”[1]“昔者,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2]“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3]
  在埃及,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对游团时代埃及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的。大体而言,在尼罗河河谷,从公元前50万年甚至更早,就已经有人类居住的痕迹了。至公元前13000年至10000年旧石器晚期,当地的居民人口开始增加,出现了大批定居的现象。至前7000年前后,当地的居民主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还是狩猎、渔猎和采集[4]。此时的古埃及人来源于非洲土著人(黑人)、亚洲来的含米特人(Hamitic)、西南亚的闪米特人(Semitic)的长期混合。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当时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是很快。大概在公元前6000年时,尼罗河谷开始涌现一些农耕村落,进入了新石器时代。至公元前4500年,已经完全依靠农业生活,考古发现的莫林达·贝尼·萨拉玛(Merimda Beni Salama)村落遗址是这种生活的典型[5]162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据考古学界提供的资料,旧石器时代(游团时代)大概延续至公元前7000年,之后,进入了新石器时代。在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两河流域的原始民种群,在经济上以采集食物(通过狩猎、捕鱼和捡拾野生的果实等)为生,生活非常不稳定。在很长时期内,尚没有建筑,人们都以洞穴为避身生存场所[6]20。至旧石器时代末期,已经有一些游团开始定居,并从洞穴中搬出来,搭建一些一半地下一半地上的简陋房子[7]12
  至今,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旧石器时代的遗存,为考古学家所发现的经典的有位于伊拉克北部的沙尼达尔洞穴(Shanidar Cave)。该洞穴的原始人已经有一半时间居住于自己搭建的简易房子,而到冬天,则回到沙尼达洞穴居住。他们还发展出了最早的农业和驯牧业,处在从游团向氏族过渡的阶段[8]。在这样的生存状态下,人类的主要活动就是寻找食物,吃饱肚子,活下去。而且应该是以集体行动为基本形式,成员间互相平等,没有财产和地位的差别。为了生存之目的,一些集体活动中的规范开始出现,并慢慢形成为大家所自觉服从的习俗、惯例,虽然我们对这些习俗惯例还一无所知,但想像原始人类的衣食住行,他们的生老病死,这些习俗惯例的内容应该包括处理团体与个人、食物的分配、两性关系、后代抚养,以及人类和神灵的关系,等等[1]
  在西亚其他地区,考古也发现了人类社会从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进发,即农业的出现,定居生活的聚落形成,宗教意识的萌芽及仪式活动的频繁,以及社会生活开始复杂化导致的游团公共生活调整规范的萌芽(时间约在公元前12000年至前7000年前后)。这也标志着人类的游团生活开始有了最初的法律规范。如考古发现的叙利亚的XXX·胡赖拉(Abu Hureyra)遗址(从地层看,确定为公元前11500至前6000年),反映的是从狩猎、采集向农业过渡的生活样态。土耳其东南部的乌尔法(Urfa)地区的喀拉卡达山脉(Karacadag Mountains),被证明是世界上最早栽培小麦地区之一[5]157
  此外,公共建筑、巨石,不时还有人类的残骸,这些有关宗教仪式的强有力的证据,也发现自土耳其东南部的若干个早期村落当中,如萨约吕(Cay?nü Tepesi,公元前8600-前7000年),出土了400个个体的残骸,以及公共建筑、广场、石屋等;又如哥贝克力山丘(G?bekli Tepe,公元前9600年),发掘出半地下建筑居屋、石柱、石凳、雕塑、采石场等;与此同时代的奈瓦里·科里(Nevali Cori),有石灰石和泥巴建成的房址,有神庙(宗教崇拜建筑,Cult Building),有雕塑(人首鸟身像,和一只鸟栖息在人首上,这或许反映了人的灵魂)等[5]160-161。1908-1909年,德国东方学会对西亚地区耶利哥(Jericho)遗址进行发掘,由维也纳大学神学教授塞林(E.Sellin)主持。结果这次考古发掘发现了早在公元前7500年,耶利哥就有了城墙和圆塔这样的防御设施[9]130。这些设施,显示了在人类游团时代后期,已经出现了动员众多人力、物力建设公共设施的公共权力的运作,也表明了要使这种运作顺利进行,必须要有相应的规则来调整,法律的萌芽开始诞生。
二、部落时代法律文明的曙光
  进入部落时代,法律文明的萌芽进一步成长,开始显示其初步的面貌。
  古代西亚的考古证明,公元前5000年左右,在美索不达米亚就已经诞生了上百个小型农耕村落,而农业社区可能出现得更早,约在公元前5800年左右就有。而公元前5500年,该地区的村民已经会将河水引入农田。由于这一考古遗址是在古代乌尔城附近的一处村落欧贝德(Ubaid)发现的,所以就以此村落命名该文化遗址为“欧贝德文化”[6]27。此后,“埃利都文化”兴起。埃利都(Eridu)是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最早的城市,是水神恩基(Enki)生活的地方。金字型神塔(Ziggurat)就奠基在这里。考古发掘的结果,该遗址最下面的16号神庙建立在沙层上,测年为公元前约4500年,是一座面积为14平方米的小型泥砖神坛,有一个人口,一座祭坛,一处献祭台,出土了数百件鱼骨,还有产自海里的鲈鱼骨。发掘表明,埃利都的人口,可能多达5000人。部落生活的发展,催生了法律萌芽的日益成长[5]230-231
  至公元前375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进入了青铜时代,直到公元前2900年乌鲁克、乌尔、基什、伊新等部落联盟(酋邦)产生为止[10]80-81。在青铜时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的发展,人类从洞穴中走了出来,盖起了简陋的房子,形成了小型的聚落点原始村庄[6]26。随着食物供给的增加,人口规模的增大,居住地也变得越来越大,社会变得日益复杂,劳动分工更加细密也更加专业化,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财富不断增长且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人类终于从游团进入了氏族部落时代,这种部落生活的居住点,在青铜之前的铜石并用时期,有泰尔·哈苏那文化(Hassuna Culture,前6500-前6000年),萨马拉文化(Samarra Culture,前6000-前5500年),哈拉夫文化(Halaf Culture,前5500-前4500年),欧贝德文化(Obaid Culture,前5000-前3500年)。适应部落时代的生产与生活,关于财产所有、借贷、物物交易、雇佣等法律规范开始形成。而至公元前3300年前后,随着象形文字的产生,这些法律规范、规则就被记录下来,出现在各种文本中。考古学家根据在乌鲁克和捷姆迭特·那色(Jemdet Nasr,公元前2900-前2800年)出土的大量圆筒印章,叙述了这一段法律诞生的历史[7]25
  1931年,英国人马洛旺(Max Mallowan)在尼尼微对新亚述遗址进行深入发掘时,发现了史前时期的哈苏那陶器。1932年,在对阿尔帕吉那遗址进行发掘时,发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蜂巢式(圆顶)建筑群。1934年对叙利亚境内查加尔-巴扎尔(Chagar Bazar)遗址进行发掘,共发现了15个居住层,最早的居住层大约处在公元前5000年,没有建筑痕迹,意味着当时的人可能仍然住在帐篷里,这里出土了萨马拉和哈拉夫彩陶,而厚厚的垃圾堆积层说明这种帐篷生活至少存在了几个世纪。而第5层约公元前3000-前2700年,相当于尼尼微Ⅴ期,明显受到亚述和埃兰文化的影响[9]149-153。1927年,美国的另一支考古队,在施派瑟尔(E.A.Speiser)的主持下,发掘了伊拉克境内的高拉(Tepe Gaura)遗址,发现有22个文化层,最早的约属于公元前5500年,最晚的是公元前1500年。最早的属于哈拉夫文化(公元前5500—前4500年),接下来的是欧贝德文化(公元前5000—前3500年),之后是乌鲁克文化(公元前3500—前2900年)。发现的一系列神庙皆属于乌鲁克时期,说明两河流域南北的交流[2]。除了神庙以外,还发掘了一个较大的房屋建筑,周围筑有坚固的围墙,“说明这是重要人物——村社首领——的居址。高筑围墙说明危及生命或财产的因素很多”[9]169。从这一考古遗址可以了解到,至部落时代,一是村社(氏族、部落)首领有了明显多于平民的财富,这是私有制、所有权产生的表现;二是建立围墙要求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除了表明当时的氏族部落已出现了部分拥有众多财富的权贵外,还表明这些部落权贵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公共权力,能够组织、动员乃至强制相当部分部落成员从事建筑城垣的工作;三是出现了构筑围墙的必要性,说明一部分富者怕被侵犯,说明当时氏族部落社会已经有了犯罪,有了侵权行为,有了纠纷,也出现了氏族部落之间为掠夺财富、扩张“领土”(生存空间)的战争。
  在埃及,大概从公元前4000年开始进入氏族部落时代。逐渐地,随着这些氏族部落通过相互合作或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征服,聚集起了更大的部落单位。这些部落单位(共同体)互相保护,共同规划,比如让每个人都受益的农业灌溉。每一个部落单位都保持了独立,并拥有其自己的聚集村落(都城)以及养育其居民的土地。最后这些部落单位联合形成更大的地区,在后来的时代(进入酋邦和国家时代)成为主要的行政区划,称为“诺姆”(nome)。过了600余年,大约在公元前3400年,白土地和红土地两个酋邦王国分别在南北建立了起来,埃及也进入酋邦时代[11]194-195。而在酋邦形成之前的这600余年中,埃及原始的法律文明也发展起来,以适应其部落时代的生产和生活。如半神半人的部落首领的产生规则及其程序,宗教(祭司)活动及规范,对部落实施管理的各项习惯法,社会、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活动的规则,部落事务管理成员的组织体系以及其运作程序,各类纠纷的处理,等等。
  在印度,公元前3200-前2600年,是印度河流域的哈拉巴文明(Harappan Civilization)时期,人们生活在各个小村落中,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层,是从平等向等级的过渡,与两河流域的商贸非常发达。当时,成熟的哈拉巴文明目前至少已经发现了五处遗址,最大的是哈拉巴(Harappa)和摩亨佐-达罗(Mohenjo-daro)两座城市,后者面积是前者的6倍,人口约为34000-40000人,而前者为23500人。通过考古发掘,对哈拉巴文明我们已经知道其祭祀、商贸、城市生活、居住区、作坊、市场的情况,学术界也已经识别了400个象形符号,但文字还没有破译[5]281,285
  在中国,大体同一时期的仰韶文化(公元前5000年至前3000年)和龙山文化(公元前2500—前2000年),在各考古遗址中普遍发现有水井,这与夏禹之前文献记载的水井基本一致;同时,还发现了家畜饲养;甚至在多处坟墓出土中发现墓主以猪头为财富而随葬[12]86-91。这表明,在此时,早期法律中的所有权之意识和对象已经出现:动产(猪头)和不动产(水井),虽然还是早期,但已经在成长。这些考古发现也得到了中国古代传世文献记录的印证。如中国古籍记载,在颛顼时代,就对婚姻进行了规范(婚姻禁忌),以法律形式严格禁止兄弟与姐妹为婚,推行族外婚。《搜神记》对此有记录:“昔高阳氏,有同产而为夫妇,帝放之于崆峒之野,相抱而死。”[13]高阳氏就是颛顼,黄帝之孙。他作为部落首领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500年前后。可见,在此时,各种法的意识和规范开始出现,法律文明的曙光开始照耀[3]
  从法律文明史角度而言,氏族部落时代与之前游团时代的最大区别,就是习惯慢慢演变成为约束力更为强大的习惯法,这一规范发展趋势(力量)借助于传统的强大惯性和执行力,促使人们遵守习惯法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西德尼·哈特兰(Sidney Hartland)在《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1924)一书曾描述:当时的人们,“在每一个方面,都被人们的习惯(法)所约束,他被古老传统的锁链捆绑……。他把这些枷锁视为当然;他从不寻求突破”[14]83
三、酋邦(聚落)时代法律文明的诞生
  部落的进一步壮大、发展,就形成了由各部落组合而成的部落联盟,这就是酋邦(Chiefdom)。在酋邦时代,一方面,“政府结构的基本元素依次出现,这些元素是永久性的集权领导和以合法化的权力垄断作为其后盾的”[14]44;另一方面,法律渊源进一步丰富、多元,法律文明进一步成长,即将迈入文明社会的门槛。“酋邦是一个非常广泛传播的组织形式,可能因为与(氏族部落之)平等社会相比非常成功,它改变了邻居,或者邻居通过效法改变了自己。”[14]79按照历史学和考古学界最新的观点,酋邦时代大约于新石器时代晚期逐步跨入,因为各个地区和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时间约在公元前3500年至前1000年之间(各个文明形态诞生法律文明的时间是不同的)。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城市乌鲁克(Urnk),公元前第四个千纪时,城市面积已达250平方公里,卫星村落方圆10公里,显现了酋邦国家的雏形[4]。由此,学术界一般认为,美索不达米亚的乌鲁克文化时期(公元前3500—前2900年),已经进入了酋邦时代。从考古发掘可以知道,至公元前3500年时,这座城市已经发展起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当时乌鲁克连同周边的城市,进化出了两个创新:一是文字,在前8000年时,用泥版做记录[6]27。公元前5000年时,有记号图案出现;至前4000年时,楔形文字(Cuneifonn)出现,书写文字的书吏(Scribe)的地位日渐重要。这一文字的进化,推动了城市文明的进步,加快了酋邦国家的形成。二是贸易,到公元前3500年时,乌鲁克已经出现了长途贸易和国际贸易。到公元前3100年,苏美尔文明出现时,其贸易网络已经将从地中海到波斯湾,从土耳其到尼罗河谷的无数村落、市镇联系到了一起[7]29
  公元前3000年前后,美索不达米亚正式进入了较为成熟的城市(部落)联盟时期,即酋邦时代(西方学者称之为“早王朝时期”[10]218)。此时在南部苏美尔地区,出现了许多大型的氏族部落生活聚居区,这些聚居区的周边,一般都修筑了城墙,在城墙之内,就形成了各个生活的社会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就是城市或者称城市部落,当时著名的有基什(Kish)、伊新、尼普尔(Nippur)、舒鲁帕克、拉加什、乌鲁克、拉尔萨、乌尔(Ur)和埃利都(Eridu)等。因为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此时已经进入以农耕、家养牲畜为主的定居的农业社会,种植粮食等通过修造大型灌溉运河网络得以实现。处在这样一个时代,土地和水是各个城市部落生存的基础,为了争夺水资源,为了扩张领土等,彼此不断产生纠纷,并酿成战争[5]
  在这些部落城市聚集区中,各自都有自己的保护神,都修建了神庙,也都有自己的王。这种王,当时就称“恩”(en),苏美尔语的意思就是“高级祭司”,是神在人类的代表,管理着神庙的土地和土地上劳动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进一步复杂化,需要更多的管理机构和成员,于是又出现了“恩西”(ensi)这一称呼,即“统治者”,其职责就是管理城市事务(如法律与社会,商业与贸易,以及军事事务等)。此时,各部落还有自己的长老会、议事会等公共权力机构,尽管这些还不是很成熟。当城市出现危机(外来入侵或内部骚乱)时,长老会酝酿、公民大会会选举一位“卢伽尔”(Lugal,意为“伟大的人”)来解救危机。“卢伽尔”这一职务出现的时间,与苏美尔城市为抵御外来入侵而修建城墙几乎是同时。而当危机持续下来,或反复出现时,卢伽尔这一临时性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会变成固定的永恒的权力机构。而当单一的城邦携手联合形成联盟,或者被其邻近的城邦所征服时,具有统治优势的城市的“恩”或“卢伽尔”就可能攫取到更大的权力,并最终成为国王(部落联盟首领,酋长)而进行统治,此时,人类社会就从氏族部落进入了酋邦时代。此时这位国王所需要的保护神,可能就是更大范围内的神灵了。这种神灵,或者是国王宣称就是他自己,或者是将自己部落的神上升为整个联盟的神马尔都克(Marduk)从原来具体城邦的保护神,成为酋邦国家的庇护神,就是突出的一例[6]
  就目前考古文献所确定下来的两河流域各城邦部落首领,已经有很多。下面我们将比较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罗列如下:
  美什千加舍尔(Meskiangasher,也译为“麦斯基安加舍尔”),公元前第28世纪,乌鲁克城邦第一位首领。
  恩美巴拉吉西(Enmebaragesi),约公元前2750年,基什城邦国王。
  吉尔伽美什(Gilgamesh),约公元前2700年,乌鲁克城邦首领。
  阿加(Akka),约公元前2650年,基什的首领。
  阿卡兰杜格(Akalamdug,也译为“阿卡拉姆杜格”),约公元前2600年乌尔城邦的首领。
  乌尔-南舍(Ur-NanSe),约公元前2490年(一说前2550年前后),拉加什首领[7]
  美斯恰克南那(Me?kiag-Nanna,也译为“麦什基阿德-南纳”),约公元前2485-前2450年乌尔国王。
  安那吐姆(Eanatum),约公元前2455-前2425年拉加什的国王。
  恩-沙库什-安那(En-Shakush-anna),约公元前2430-2400年乌鲁克第二王朝国王。
  库-巴巴(Ku-Baba),约公元前2400年基什第三王朝女王。
  恩铁美那(Entemena),约公元前2400年拉加什国王。
  卢伽尔-吉尼舍-杜杜(Lugal-Kinishe-dudu),约公元前2400年乌鲁克和乌尔首领。
  乌鲁卡基那(Urukagina),公元前2378年拉加什首领。
  卢伽尔扎吉西(Lugalzagesi),约公元前2340-前2316乌鲁克和乌玛首领。
  萨尔贡-沙鲁金(Sargon-Samikin[8]),公元前2334-前2279年阿卡德国王[9]
  另外,还有马里等一批城邦的首领。这些首领,实际上就是一个从原始氏族经过联合或者征服上升为大型部落的统治者,他们以某个或者若干个居民聚落中心为据点,在为这个据点建筑城墙之后,就形成了一个个城市。因此,这样分散众多的城市国家就是农业村落的城邦,其国王或者首领就是酋长,是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向统一的政治国家的过渡形态。这些城邦各自都拥有自己的保护神(氏族神,或者说图腾),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10]
  由于此时文字已经诞生,各个部落城市使用同一种文字,即苏美尔语[15]。社会分工已经普遍化,手工业和商品交换也很发达,为完成社会管理任务不得不形成一大批管理人员,也出现了复杂的统计、存储、计算和分配系统[7]28。为了确保所有以上事业和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有序的社会,原有的仅仅凭借口耳相传的习俗惯例来调控的不成文规范体系,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将分散的、碎片化的习俗惯例进行汇编、予以成文化,制定成法典,应是苏美尔社会各个城市部落的一个重要活动。虽然,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土苏美尔酋邦时代(城市部落阶段)的完整的成文法典,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出土的一块黏土铭文残片中,我们得知在公元前2378年苏美尔的一位酋长(王)乌鲁卡基那(Urukagina)就曾进行过重大的立法活动。在此残片中,这位酋长列举出种种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并讲述了他要制定纠正这些不公平现象的法律措施[11]。从随后(大约又过了300余年)推出的苏美尔社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内容来看,可以推测早王朝时期苏美尔各个城市部落已经走上制定成文的习惯法汇编的道路。这些习惯法汇编应该是原始社会的不成文的习俗惯例向阶级社会成文法典的过渡形态,也是酋邦时代法律文明诞生的标志之一。
  酋邦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酋长(部落联盟首领)虽然权力越来越大,但长老会议、祭司阶层对其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为此时毕竟离原始社会的平等意识还不太远,在酋长身上氏族长老的痕迹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许多酋长还带有与氏族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平等相处的色彩。比如,雕刻有《乌尔纳姆法典》的石柱,展现了乌尔纳姆肩扛工具的场景;而在拉加什考古发掘出土的一块饰板上则绘制有公元前2550年拉加什部落酋长(首领)乌尔-南舍(Ur-Nanshe),头顶一篮子黏土,为新的神庙制作砖块的情景(乌尔—南舍也是一个家族的领袖);拉加什的另一位首领古地亚(Gudea,公元前2141—前2122年)保留至今的雕像则显示了他参与神庙建设的场景。这让我们想起了中国传说时代舜、禹等部落联盟首领参加农业和疏浚河道的劳动情形一样。说明在部落联盟阶段,首领与氏族部落成员一起参加农业或其他大型工程劳动的原始社会生产遗风。
  当然,此时酋长(国王)也已经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树立自己的权威,压制反对自己的势力。我们在亚述时代的两个案例中,就看到了祭司和国王的对立:祭司利用在以动物内脏作祭品占卜时表现出来的符号上做手脚,表达了自己不同于国王的政治主张,而非完全秉承国王的旨意。这件事情让国王感到不悦,且事情的经过后来为该国王所知晓,结果这名祭司就被国王发配到了一个遥远的沙漠教区去了[10]276。也有人类学家,从一些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土著人,比如西伯利亚的卡尔穆克人中间,发现了这方面的事例。此时,酋长的权力日益变大,成为当时社会上最为尊贵的人,即使生病了,也可以让其他属下来替他受罪的程度。如驱邪是当时社会上“祭司”的重要工作,他会把恶灵从病人的身体引诱到其他物体里。如果一位酋长得病,其他一些人会被派去使用他的名字,这样恶灵就会传入这些人的身体中,危害这些人,从而将酋长的疾病转移走(治好酋长的病)[16]
  在埃及,酋邦时代,一般被认为是在公元前3500年至前3100年,大概是考古学家确定的涅伽达文化Ⅱ期,历史学家一般称呼该时期为前王朝时代,以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早王朝时期相适应。在埃及,前王朝时代,存在着南北两个王国(酋邦),这两个王国的统治者,虽然还没有达到埃及统一之后国王所达到的权势和威望,但已经开始慢慢地向统一帝国的国王的角色转换。比如,王国的首领是半人半神的人物,他是许多种族首领中最强大有力的,虽然他要服从真理女神玛阿特,服从女神所代表的平衡和秩序的原则,服从以往处理氏族、部落和酋邦事务的先例,但他在名义(理论)上是他所统治的这一片土地上的主人。从法理上说,他拥有所有的土地、土地上的资源和其上的人民,他可以将治理酋邦即王国的事务如宗教、法律、政治、战争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职责委派给他所喜欢和信任的人[11]107,这些人许多就是首领的亲属。其中有些人后来到了国家时代就成为了维西尔(Vizier,大臣,宰相)。而这样的状况日益发展、进化,大约持续了300年,到了公元前3100年,南方首领美尼斯(Menes)统一了整个埃及,建立了大埃及王国,这种状况被带入了国家时代。
  在希腊,公元前6000年时出现定居者,前3500年开始挖矿,之前的前3700年时已经有了长途贸易。之后,先出现的是米诺斯文明(Minoan Civilization,约公元前3000—前1450年),克诺索斯(Knossos)是该文明的王宫,第一座王宫约建成于前1930年。前1500年前后米诺斯文明走向了衰落,迈锡尼文明(Mycenaean Civilization)兴起。该文明产生于前1600年,原来是由传世文献《荷马史诗》(Homer Epic)所记载,后为考古出土文物所证明(在迈锡尼遗址出土了精美的黄金面具)。当时,还出土了记载有大量线形文字(Linear)B的纸草档案文件。经专家长期研究,现在已经可以破解线形文字的内容,并得知线形文字B是因为当时希腊贸易体系的复杂,社会提出了创建一套书写体系(文字系统)的需求,从而诞生了这一套文字系统,使后人得以了解以前不为所知的迈锡尼文明。而迈锡尼文明在公元前12世纪也开始衰落,希腊进入了长达400余年的“黑暗时代”,之所以称这一时代为“黑暗”,因为除了《荷马史诗》外,关于这一时代没有留下任何资料。而恰恰是在这一时代,希腊社会经过迈锡尼文明,开始进入部落联盟的酋邦时代。而当希腊走出“黑暗时代”之时,国家的文明曙光就已经照亮希腊这一片土地。
  在罗马,酋邦社会是从罗马王政时代开始的。从历史文献我们得知,王政时代的各位王都是氏族部落出身。第一位王罗穆路斯(Romulus,公元前753-前715年在位)传说由狼喂养大,创建了罗马城。但他的王位并不是世袭。第二位王就由萨宾(Sabine)人努玛·庞培利乌斯(Numa Pompilius)担任,也不世袭。之后,又由拉丁(Latin)和埃特鲁里亚(Etruscan)的人担任。可见,当时属于部落联盟的酋邦社会,哪个部落势力强大,就由此部落的首领担任酋邦的首领(王)。历史记载的罗穆路斯之后的七个王,是由五个不同的部落首领担任的,这应该是部落联盟即酋邦社会的典型的特征。公元前534年出任王的埃特鲁里亚人塔克文·苏帕尔布斯(Tarquinius Superbus),至前509年,被逐出罗马。罗马的酋邦正式进入国家,罗XXX立了共和国[17]
  在中国,考古学界一般将酋邦时代,说成是中心聚落或者都邑国家时代。“中心聚落与半从属聚落形态在史前的出现,既是聚落内外都发生不平等的结果,也是中国父权家族——宗族形态的产物,它是中国由史前走向文明和国家的重要途径。”[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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