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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现代法学》
2017年
5
35-43
蒋月
厦门大学法学院
民法典        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配偶个人债务范围        清偿责任分配
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

——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蒋月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配偶个人债务范围;清偿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5.04
  市场经济环境中,夫妻债务问题复杂。近些年,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裁判规则[1]与《婚姻法》第41条不一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发生之债的性质及其清偿责任分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立法应当以哪些要素为据合理区分确认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抑或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范围如何规定,怎样在配偶之间分配对外财产责任承担为合理公平?综合对域外法夫妻债务规则的既有研究成果,其主要观点如下:一是夫妻财产制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夫妻债务制度,夫妻财产制不同的,夫妻债务负担规则有异[1]。二是区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时,应当兼顾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既尊重夫妻自主,又防止夫妻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夫妻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2]。三是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往往以是否服务夫妻共同生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综合考虑债务发生的时间、主观状态和利益大小等其他因素而区分夫妻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恶意开支所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3]。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则以个人债务为主。四是也有观点主张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限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凡夫妻一方单方举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另一方配偶不负连带责任。可见,对域外夫妻债务制度的探讨尚有限,也未明晰不同立法例可能存在的优劣。本文以德国、法国等主要工业化国家9部民法典调整夫妻债务的条款为样本,归类评述其界定夫妻债务性质和划分清偿责任归属之规则,以期供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合理确定夫妻债务规则时参考。
一、确立夫妻债务制度的立法类型和基本特征
  绝大多数民法典都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分别确定两类债务各自的清偿责任负担,而且不允许两种性质债务及其清偿责任混淆或混同。
(一)确定夫妻债务性质及分配清偿责任负担规则的四种不同类型
1.仅在夫妻财产制中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
  《德国民法典》在每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中,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在婚姻内部的分摊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
2.单独集中规定夫妻债务制度
  《葡萄牙民法典》最典型,专设“夫妻之债务”一节,安排8个条文分别规定设定债务的正当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责之债及夫妻间之补偿权等[4]。夫妻对外财产责任的结构、种类清晰明了,便于民众知晓。有些情形下,确定对外财产责任时,该法仍不免要结合夫妻财产制加以适用。
3.既总括规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原则,又在每种夫妻财产制中逐一规定夫妻债务及其清偿责任
  法国、瑞士、西班牙的民法典均是此类立法例。《法国民法典》在婚姻编、夫妻财产制编规定,夫妻各方的权利和权力受夫妻财产制的效力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5];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和实行财产制,不得违反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亲权、法定管理和监护的规定[6];又在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后取得财产共享制中,分别确立了各自相应的对外财产责任。《瑞士民法典》在“一般规定”一节规定对债权的保护等,其中规定不因夫妻财产制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责任[7];又在各种财产制中逐一规定对外财产责任在婚姻内部之分配。《西班牙民法典》第四卷的“一般规定”一章规定,基于日常家事需要所产生债务,且在合理限度内的,由配偶双方共担清偿责任[8],又分别在配偶共同财产制、配偶分别财产制等各章规定不同的对外财产责任[8]345-371
4.极简略地规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或者夫妻财产与第三人之关系
  日本、韩国、奥地利民法典是规范夫妻对外财产责任的“最简版”立法例,均把夫妻连带财产责任限于日常家事范围内。《日本民法典》只有3个条文调整“夫妻财产契约的对抗要件”“日常家事债务的连带责任”等涉及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且内容简略[9]。《韩国民法典》第827-829条、第832-833条[10]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96条[11]都类同于日本法相关规定。对外财产责任简单化的立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并非不利,但是,其指引性明显不足,故不为多数民法典采用。
  此外,夫妻债务规则在不同编纂体例的民法典中的编排位置区别明显。没有一部民法典是在离婚法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
(二)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清偿责任在婚姻内部的分配
1.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每一部民法典均明文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或采用列举式,或采用列示式,或者两者相结合。域外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三类:一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抚育所需发生的债务,但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共同财产所生债务,有的还以附加管理权为条件。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27条,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任何一方可在普通管理范围内对夫妻财产制负责并处分共同财产,包括对外发生债务或者在共同财产上设定负担[7]61。其三,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债务。《瑞士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任何情形下,由配偶双方或者配偶一方取得他方同意后单独对夫妻财产制负责并处分共同财产,但普通管理除外[7]61
2.实行不同夫妻财产制,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有别
  《德国民法典》分别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中规定了相应的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和财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12]。《葡萄牙民法典》第1695条规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之债“非为连带责任”[4]300。在瑞士,实行普通夫妻财产所得参与制的,“任何配偶一方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7]54;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区分“完全债务”与个人债务,分别确定清偿责任。诚然,无论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各民法典都确认凡配偶共同生活必要和经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均是配偶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凡民法典均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经公示,始得对抗第三人。《意大利民法典》要求最高,婚姻财产协议应通过公证而缔结,否则无效,而且未在结婚证书备注栏载明相关信息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婚姻协议修改须履行更严格程序,否则,不产生任何效力[13]。葡萄牙允许当事人任选公证或民事之一登记,经登记的财产契约方对第三人产生效力[4]303。这是基于夫妻财产协议极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作的周全考虑。
3.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且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区分确定双方连带责任大小
  夫妻对半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有下列三层含义:一是凡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清偿责任;二是债权人只能就一半债务向配偶一方请求清偿;三是超额清偿债务的配偶方有权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任何一方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的合同所生债务对另一方有连带约束力。未经夫妻合意的分期付款购买及借贷,只有在金额较少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的,始为夫妻共同债务[5]207。《西班牙民法典》强调,行使日常家庭生活代理权所生合同义务,由配偶以共同财产和该方配偶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配偶另一方财产负补充责任[8]339
(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范围,并由配偶各自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配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且原则上不应以共同财产清偿。《意大利民法典》第189条规定,以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以该配偶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13]55-56,凡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的,获益配偶应当补偿共同财产或另一方配偶。《法国民法典》第1433条、第1435~1437条[6]1156-1158、《瑞士民法典》第209条“赔偿债权”[7]56都有相同或类似规定。
(四)禁止或限制夫妻任何一方擅自处分、让与财产或财产利益
  为公平保障配偶另一方债权人或者继承人的利益,德国、法国、瑞士等民法都禁止或者限制配偶任何一方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德国民法典》中的此类干预最严格,未经配偶双方合意,合同不发生效力[12]443-444。此乃基于自然人人格独立的考量!在《瑞士民法典》中,只要无相反约定,未经他方同意,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第201条)[7]54或者本人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第222条)[7]60。瑞士法设置了“堵漏”措施,将欠缺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无偿赠与或抛弃财产行为涉及的财产价值计入该方配偶财产结余(第208条)[7]56。此举有一定惩罚之意。《法国民法典》第1422条至第1425条禁止夫妻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或者其应得份额[6]1148-1152。夫妻一方遗赠不得超过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清偿责任
  民法典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结合约定财产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清偿责任。根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大小,可以划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类情形;相应地,非举债配偶方共担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大范围
  《葡萄牙民法典》第1691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大。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下列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责:(1)结婚前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的债务;(2)结婚前后,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而设定的债务;(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财产管理权限内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4)夫妻一方从事商业活动中设定之债,但证明有关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或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者除外;(5)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的赠与、继承或遗赠所负担之债务,但接受财产者的配偶另一方仍有权以该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应付有关负担为据对债务清偿责任提出异议;(6)实行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任何一方在结婚前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4]299
2.中范围
  法国、瑞士采此类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409条规定,共同财产的负债范围,仅限于下列二类:一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子女的教育支出和医疗费用、夫妻双方应负担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属于共同财产的永久性负债;二是在共同财产制实施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依情形或属于永久性共同债务,或虽视为共同财产的债务,但受益配偶一方应当补偿共同财产[6]1138。判例法进一步确认了该条的精神[6]1138-1139。应注意,《法国民法典》明文排除了共同财产制实施期间所生若干债务为配偶共同债务,大幅度缩小了第1413条确定的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1986年判例法确认,不得将交由丈夫单方管理的夫妻双方的商业所生之债,判决妻子连带清偿[6]1146。在法定共同财产制解除后,夫妻各方尚存因其名义归于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由其受诉清偿[6]1174。对其配偶名义所生但归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半数负担清偿之责。夫妻各方,对应由其负担补偿责任后始得成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单独负清偿责任。[6]1175
  在《瑞士民法典》中,“完全债务”是由配偶任何一方应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负责。它包括下列四类:(1)行使夫妻财产共同体代理权或共同财产管理权时发生之债;(2)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所生之债,但仅以动用共同财产的资金或将收益归入了共同财产者为限;(3)配偶他方个人亦应负责之债;(4)配偶双方与第三人约定如此责任的[7]62-63
3.小范围
  原则上,共同财产仅对共同债务负责;仅在法定条件下,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才为另一方的债务负责。《德国民法典》属于此例。共同财产之债,是指在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发生的下列四类债务:(1)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方实施的或经其同意所生之债;(2)诉讼费用[12]457;(3)配偶一方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其同意却为共同财产利益而有效力所生之债[12]462;(4)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物而由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自身招致的债务,且该项权利或该物属于该方配偶经配偶另一方允许而独立从事的营业,或该债务属于通常从收入中予以清偿的特有财产的负担的[12]458。这些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
4.超小范围
  仅就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之间所生之债,另一方才负连带责任;但已对第三人预先告知不负责的除外。日本、韩国即属于此类,但韩国法强调夫妻对家事代理权附加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236-237。《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确认“婚姻关系本身并不足以成为配偶间财产共有的基础”,配偶欲实现财产共有,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相应地,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下列两类:一是日常家事所生之债;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共有的,共有财产所生之债[11]204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债务发生原因不同,该清偿责任在夫妻之间分配存在明显不同。以是否区分清偿份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为根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划分为下列三种不同类型。
  1.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且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负担连带责任。法国等多数民法典属于此类。首先,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各方对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一半负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制形成了一个类似于法人的新财产主体,夫、妻对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只要有财产清册,夫妻各方对债务所负清偿责任仅以其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为限[6]1174。夫妻每一方对共同财产负担的,且其不负补偿责任的债务“各自分担一半”,也对半负担相关费用[6]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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