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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科技与法律》
2009年
5
26-30
蓝蓝
天津大学
人身权
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信息收集与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隐私权        权利内容
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蓝蓝

天津大学

  【摘要】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关键词】信息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权;权利内容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遭遇到了个人信息被网站随意收集和利用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在民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信息主体赋权的方式来实现的,这项权利被主流观点称为“网络隐私权”。欲探究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怎样的权利,其内容究竟如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尚未出台,但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考察,本文认为,同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主要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内容,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一、同意权

  所谓同意权,是指网站原则上只有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对其信息进行收集和利用,这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首要环节,也是个人信息作为主体人格要素的本质使然;另一方面,同意权还要求网站一旦收集了个人信息,则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随意对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进行变更,否则不仅无法保障个人信息的品质,更会使信息处在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之中。同意权是信息主体资讯自决的一种具体表现。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英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第1原则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都规定,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网站不得以欺诈、胁迫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的手段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获得和利用信息。{1}尤其要强调的是,为了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防范信息被随意收集的风险,对个人信息的直接收集行为原则上应当向信息主体本人做出,而不能通过向第三人索取的手段获得,这有时也被称为本人收集原则。

  在某些例外情形下,网站可以直接对信息进行收集与利用而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这通常发生在网站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或个人信息主体重大利益等场合。如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第7条(b)-(f)规定,下述几种情形下的信息收集与利用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第一、为了履行信息主体作为一方的合同或为了满足信息主体在订立合同之前提出的要求;第二、为了遵守个人信息控制者负有的法定义务;第三、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第四、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执行公权力机关的命令;第五、为了实现个人信息控制者、第三方或个人信息对其进行披露的一方所追求的合法利益,除非信息主体的利益压倒性地高于这些利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例外主要包括: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以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2}笔者认为,对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与利用的控制与决定权是信息主体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内容,因此,在确定无须同意的例外情形时,应当秉持谨慎态度,只在确有压倒性的利益存在时方可作出例外规定。

  二、知悉权

  知悉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站在收集其信息时告知其有关信息处理的必要事项,包括信息处理的目的。知悉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信息主体在了解的基础上就是否允许信息被收集作出清醒的决策,对自身因信息被处理而面临的风险具有基本的认知,并且,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由是可见,知悉权是保障信息主体参与信息收集与利用过程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其自我资讯控制权的必要手段。

  基于个人信息收集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站向其进行告知的内容应当有所不同。欧盟个人信息指令第10、 11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当信息控制者是从信息主体手中直接收集信息时,告知信息主体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信息控制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信息处理的目的;以及,根据信息收集的特定环境,对于保证信息的正当处理是必要的其它信息,如接收信息的第三方的情况或大致类别,信息主体对问题的回答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拒绝回答可能导致的后果,信息主体享有接触和更正信息的权利。当信息并非从信息主体那里直接收集,亦即构成间接收集时,信息控制者应当在获得信息之时履行向信息主体的告知义务,如信息计划要向第三方披露的,则信息控制者应当在不迟于第一次披露之时进行告知。当信息控制者对信息进行间接收集时,则其无须告知信息主体对问题的回答是自愿还是强制的,但需要特别告知个人信息的类型,因在直接收集情形下,信息主体对所收集信息是何种信息一般是知情的,而在间接收集的情形下则并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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