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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与演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7年
5
101
韦森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宪政
宪政民主政制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的新课题。本文对西方宪政民主的起源、生成与演变史做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为探究宪政民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背景知识。在从词源和辞义上辨析了西方文字中的“constitution”以及以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宪法”和“宪政”的基本含义之后,本文对英国、法国和德国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和演变史做了一些简略的历史考察,并在最后一部份对近现代欧洲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下的法律制度的生成原因做了理论的和历史的分析。
宪法        宪政民主        法治社会        市场秩序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 new issue worth theoretical explore and positive research.This article makes a bird view to the source,forming and evolution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which supplies a background to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fter an analysis to the word constitution in western states as well as Chinese,this article makes a historical review to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polity in England,France,and Germany.In conclusion,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n the reason that legal system created in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polity in modern Europe.
constitutional law;constitutional democracy;society rule of law;market order
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与演进

韦森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宪政民主政制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的新课题。本文对西方宪政民主的起源、生成与演变史做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为探究宪政民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背景知识。在从词源和辞义上辨析了西方文字中的“constitution”以及以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宪法”和“宪政”的基本含义之后,本文对英国、法国和德国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和演变史做了一些简略的历史考察,并在最后一部份对近现代欧洲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下的法律制度的生成原因做了理论的和历史的分析。
  【关键词】宪法;宪政民主;法治社会;市场秩序

The Creation,Construction and Innov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Polity in Modern Europe
  【英文摘要】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 new issue worth theoretical explore and positive research.This article makes a bird view to the source,forming and evolution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which supplies a background to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fter an analysis to the word constitution in western states as well as Chinese,this article makes a historical review to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polity in England,France,and Germany.In conclusion,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n the reason that legal system created in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polity in modern Europe.
  【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 law;constitutional democracy;society rule of law;market order
  一、引言:宪法与宪政概念考

  在与华勒斯坦的一次对话中,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曾深刻地指出:“如果追溯历史,人们就会发现,凡国家势力太强大的地方,资本主义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他还接着举例到,“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在欧洲乃至法国阔步前进,这是因为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关头,市民社会破除了封建制国家”。{1}(P55)据此,布罗代尔认为,如果不事先摧毁国家——无论是封建制的国家或非封建制的国家——,资本主义永远也不可能发展起来。布罗代尔还接着指出,就此而言,传统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布罗代尔的这一洞识,用我们现在的术语来解释就是:如果政府的科层制过于发达和强大,且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人们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管得太宽、太严、太死,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就不能自发成长。当然,对于布罗代尔的这句话,我们不能解读为国家和政府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阻碍和窒碍力量。因而,对布罗代尔的这些评论,我们也不能误读为要摧毁国家或不要政府才会生成经济增长的斯密动力机制,而应解读为只有用宪政规则约束住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意掠夺和操控之手,才能有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生发和成长的空间和可能。

  对于同样一个问题,社会学家韦伯不是从“国家一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把西方世界兴起的动力机制得以生成的“缝隙空间”视作为源自市民社会对国家的替代,而是把之归结为现代理性国家的形成。按照韦伯对国家体制的两分法,一种形态是“世袭家长制”(patrimonial)的国家体制,另一种则是“合理与法治型”(rational—legal)的国家体制。{2}(P974)在后一种国家类型下,一个理性的官僚体制被认为在技术上较为卓越,因而被韦伯认为直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自然要求相吻合:在这种市场经济中,“公共行政单位的官方企业被委任以在精确的、毫不含糊的、持续且在尽可能快的速度下实施功能”。{2}(P974)什么是合理与法治型的国家体制?现在看来,韦伯语境中的“合理与法治型的国家体制”,实际上就是近代以来逐渐在西方各国——尤其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及美国宪法(1787年)产生以来——逐渐形成的现代宪政民主政制。

  这种合理与法治型的国家体制是如何缘起并怎样逐渐在西方近代社会中生成的?从欧洲历史以致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近代宪政民主政制的源头在英国。尽管从历史上来看,从公元5世纪开始,在威尼斯就出现了商人民主政体[1],但史学界一般认为,没有英国《大宪章》(Magna Charta)以来的英国宪政民主政制与法律制度的动态演化生成过程,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美国、法国和德国的宪政民主,也就没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现代民主政治。因此,在研究欧洲近代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政制的互动演化过程以及作为整体的二者与市场扩展秩序的动态互动时,我们似乎首先应该把目光聚焦在英国近代宪政民主的发端及其演变生成史上。

  宪政民主政制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的新课题。近些年来,国际经济学界已不少理论研究和经验考察。[2]仅从英国历史来看,宪政民主政制在大英帝国自18世纪到19世纪的崛起中确实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3]正如专门研究英国历史的中国学者钱乘旦等所指出的那样,在都铎王朝之前,英国在各方面都很一般,完全没有出现任何“领先”现象。如果说“资本主义萌芽”这种东西确实在英国近代之前的社会中就存在过,那么,在中世纪的意大利诸城邦国、佛兰德斯,甚至德意志兰的广大地域中都比在近代英国之前的社会中表现更为突出。由此,钱乘旦和许洁明认为,为什么近代资本主义方式最先在英国成长起来,这里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历史谜团。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可能更需要政治和社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萌芽’成长的土壤”。{3}(P107)很显然,照他们看来,从英国《大宪章》所开始萌生并从都铎王朝时期开始逐渐成型的近代英国宪政民主政制以及宪政民主下的良好运作的法律制度,为近代英国市场经济的扩展和工业革命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和必要的社会环境。

  如果通过理论考察而认定宪政民主政制确实为西方世界兴起提供了合宜的制度环境,从而确保了西方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经由近代到当代的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那么,在21世纪正在崛起的当代中国,回顾西方社会近代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和演进之路,就不仅仅只具有历史学和法学的研究意义了。在本文以下的论述中,我们将对西欧三个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宪政民主政制演化变迁历史做一个鸟瞰式的回顾,然后再分析西欧宪政民主政治生成、变革和演进的历史原因。

  在对欧洲近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历史回顾之前,有必要先从词源上对本文分析的一些相关中外文词汇进行一些历史的考究和语义的辨析。首先要说明的是,现代汉语中的“宪法”和“宪政”,均是从均质欧洲语(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的“constitution”一词转译而来的。美国宪法学者麦基文曾考证,按照《牛津词典》,“constitution”的原初英文涵义是:“the act of establishing or of ordaining,or ordinance or regulation so established”,{4}(P23—24)翻译成中文,其含义为:“制订或颁布的法案,或籍此确立的法令和法规”。在罗马帝国的拉丁语中,该词是指代国王立法行为的专门术语。后来,欧洲教会从罗马法中借用了该词,以指代表整个教团或某特定教区的教规。从欧洲基督教会开始,到中世纪后期,“constitution”一词已适用于世俗立法。譬如,在英国法制史上,早在1164年,就曾有过著名的“克莱仑敦政令”(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在其后的数百年中,这个词一直指某一特定的政府立法,以区别于古代的习惯(consuetudo),从而并未在现代意义上指国家的整个法律框架。[4]据中国学者刘守刚考证,“constitution”获得指一个国家有关政府安排之总体法律结构的涵义,始于16世纪后的英国。这一时期,英文在英国正式法律文献中运用的越来越多(相应地法语用的越来越少),而英语受拉丁语的影响越来越弱。{5}(P408)麦基文的研究发现,在1578年,图鲁斯的格里高利(Pierre Gregoire of Toulouse)在《论共和国》(De Republica)一书中已基本上在现代“有关政府组织和架构的法律”意义上使用“constitution”一词了。{4}(P24—25)另据中国学者刘守刚考证,到了18世纪前后,“co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在英国已经基本固定下来,被用来特指有关政府组织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5}(P410)这些原则是从一国实际的政制法律制度及其惯例中申引出来的,国王一般不能违反,要改变这些原则,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等。这些原则,构成了英国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精神。尽管在英国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架构以及18世纪的英语“constitution”中“宪政”“宪法”的涵义已经基本形成了,然而,当代英语中“constitution”中的“宪法”、“宪政”和“宪制”等涵义最终明确含义,还是通过1787年北美13个殖民地组成一个统一国家的联邦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才真正定型下来。“通过这部宪法,美国向法国人乃至向全世界传递了‘constitution’一词所包含的这样一些宪法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护、成文宪法和人民主权、高级法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修改程序等。”{5}(P421)

  这里应该指出,从现代英语用法来看,英国英文中的“constitution”,更多的是指中文的“宪政”和“宪制”,而非作为一种法律文本的“宪法”(除非开头是大写英文字母)。譬如,尽管在英国有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宪法性的法律文件,但英国并没有成文的宪法文本。[5]然而,这并不影响自13世纪初开始到1835—1838年间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的数百年的时间里,英国基本上渐进性地较早形成了较完备的宪政民主制度。

  如果能从中英文相关词语的语意上辨析开了宪法与宪政的差别,我们大致也就能够理解,所谓“宪法”,是指界定并借以构建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架构和安排的法律文本;而汉语语境中的“宪政”,则是指建立在“活的”宪法(冯象语)基础上的民主政治,[6]即人们所常言的“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宪政较深一层的含蕴是指政府机构的运作和行政行为是以宪法所界定的权力为界限的。换句话说,宪政是指一个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是合宪的,因而其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美国著名政论家潘恩(Thomas Paine)对“宪政”曾有一句非常精确到位的界定:“宪政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无宪法的政府,只是无权利的权力”。{6}(P302—303)潘恩还指出:“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事物,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宪法“之于自由,正如语法之于语言。”{6}(P370)据此来判断,宪政的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即宪法对政府权力及其行政范围进行规约。因此,可以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约束之下的有限政府,才构成为宪政。否则,如果政府和任何政党处在宪法之上,宪法本身就会成为一党一派根据自身利益而随意改动的工具,政治家们也随之会把宪法当作贯彻自己意志的手中玩物。在此情况下,即使有宪法,也不会真正有宪政。

  理解了宪法与宪政的实质,我们就会明白,一个社会的宪政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分立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而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互相依存,且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建立在活的宪法基础之上的宪政民主,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膨胀,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决策就不能被限制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之下,政府公务员的行为也就很难受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他们甚至会反过来把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掌控在自己手中,因而他们就会实际上高于法律,或者说置身于法律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立法机关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法律也不会有自身的权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没有宪政,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无宪政下的法律,将会如清末中国著名的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所说的那样:“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反过来看,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也不可能有宪政。因为,在缺乏实际法治和宪政民主的社会中,即使有宪法,实际情形也会如冯象在《政法笔记》书中所言的那样:“在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中,《宪法》却远非‘活’着的国家权力制度的基本文本”。{7}(P25)

  对西方文字中的“constitution”一词所含有的宪法与宪政的双重含义的上述把握,不仅仅涉及到该词的词源、辞义演化变迁的文字理解,而且在更深层面上自然涉及到对西方政治社会史的历史的和现实的解读。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希望通过对英国、法国和德国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和演变过程的历史回顾,以及通过对现代宪政民主政制在西方社会中生成、建构与演化变迁之原因的理论反思,能为我们今天认识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实质以及展望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建设之路提供一些历史背景知识。

  二、英国宪政民主政制的渐进生成

  在对西方文字中的“constitution”以及对中文语境中“宪法”、“宪政”以及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了词义上的上述理解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中世纪以来英国宪政民主政治的渐进生成过程。

  在盎格鲁一萨克森统治和诺曼底征服后的英国社会中一直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与法制传统,加上当时的封建分封制实际上是一种国王和各地封臣所签定的权利和义务平衡的法律契约制度,构成了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7])制定和签署的制度背景。然而,《大宪章》在英国乃至人类历史上的产生,却有一些特定历史机缘:在1214年英国对法兰西的战争中大败而失去其在欧洲大陆上的全部土地之后,加上英王约翰(John,1199—1216)为准备战争而横征暴敛以致于国内民怨沸腾。在此情况下,为了牵制或束缚住约翰王对贵族和臣民的任意掠夺和暴敛之手,由英国贵族所领导的反叛联盟迫使约翰在温莎堡签订了历史上著名《大宪章》,从而开启了英国宪政民主政制渐进生成过程的历史。

  具有63个条款的《大宪章》还只是临时起草并由约翰王于1215年6月15日在25名男爵的迫使下签署的文件;其中最为精髓的条款有:1.除当时封建制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若无王国一致公意许可,不可征收任何免役税或其它贡金”;2.“任何自由人,若不经过同等贵族人的依法审判,或是经本国法律判决,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障、流放或其它损害”。除此之外,《大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内容。这样一来,尽管从形式上看《大宪章》只是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有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在实质上已为后世的宪政民主政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只有议会批准才具有的征税权,对国家事务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国民自由和公民法权观念等。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条款来看,《大宪章》包含有诸多保护教会权利、城市自由和商人利益的条款。《大宪章》还明确规定国王不能出卖、否定贵族的司法权或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司法制度,这就为13到17世纪英国法律系统的发展和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大宪章》缘起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基本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明显是限制君权的,或者说君王的权力是受限的和有限的。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经过英王和贵族们的反复斗争,直到当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成为国王时,国会才成为英国政治中的经常性制度。这是大宪章运动的重要成就之一。

  经历了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和国内的红白玫瑰战争(1455—1485),英格兰民族国家也开始在14和15世纪形成。这一时期,英国市场分工不断深化、以羊毛、羊毛制造和出口为中心的制造业和商业贸易开始生气勃勃地发展,教育、科学、文学和艺术水平不断提高,一个现代国家开始萌生。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的宗教改革运动率先发生了。从1529到1536年间,英王亨利八世(Henry Ⅷ,1509—1547在位)与议会联合起来,通过一系列法令,宣布英国教会不再效忠罗马教皇,并开始解散修道院,把教会的财产收缴到王国政府。这些措施不但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引起了一些经济变革。同一时期发生的英国圈地运动,又客观上为英国手工业、制造业、采矿业以及国内国际商贸业的发展准备了大量自由劳动力。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近代的君主立宪制的民主政制初步形成了,但英国的宪政民主和法治社会型构之路还远未完成。18世纪上半叶,英国经济开始了其动态发展,并最终导致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从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它不仅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增长,而且也引致了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迅速的经济增长和巨大社会结构变迁,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结果就出现了在19世纪发生在英国的相当广泛的渐进性宪政改革。

  从经济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原因来看,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城市人口大量增加,并随之产生了城乡分化。随着大工业生产方式的采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也开始在英国出现。但是,在19世纪初,英国仍然实行着光荣革命后所沿袭下来一百多年的“旧制度”。在当时君主立宪制的旧制度下,议会已经成了英国政治活动的中心,相应地控制议会也就成了各种社会力量和集团之间政治争斗的核心问题。在光荣革命后一百多年的时间,英国贵族一直实际掌控着国家政权,其控制手段就是光荣革命后所形成的一套议会选举与工作制度。在英国的政制安排中,议会分上、下两院。上院是贵族院(the House of Lords),由全体贵族组成,而贵族则由世袭产生,故不存在选举问题。真正由选举而产生的是下院,即平民院(the House of Commons)。因此,下院的选举历来是各政党和各政治派别争夺的焦点。光荣革命后英国所实际实行的一百多年的旧的选举制度,充分保证了贵族可以稳操下院的胜数,从而也维持了大土地财产所有者在国家政权中的控制地位。

  在这种旧的选举制度安排中,贵族阶层实际上通过两种手段来控制下院的选举:一是选区的分布;二是选举权资格。在光荣革命后到19世纪初实行了一百多年的旧的选举制度中,农村选举权的资格是年收入超过40先令的自由持有农。在城镇中居民中有选举权资格的人更少,因为在当时英国的多数选邑中实行的是一种身份选举权制。在这种身份选举权制中,财产的多寡并不重要,关键是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结果,在这种极其狭窄的旧选举制度下,英国的选民比例极低。譬如,在1715年,有资格的选民只占英国全国人口的4.7%,到了1813,仅剩下2.5%了。{3}(P234)在这种旧选举制度安排中,议席分配不合理,加上有选举资格的人极少,就为少数贵族寡头通过贿选来操纵选举的腐败行为留出了大量的空间和可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来临的工业革命和机械化大生产方式的一个直接社会后果是工商业企业家阶层和雇用劳动者阶级的人口大量增加,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重要性则随之逐渐减弱。在这种社会格局中,大量国民没有选举权的旧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要求。结果,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各地吁求议会改革的群众请愿运动此起彼伏。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近一年半的激烈争斗,1832年6月7日,英国的议会改革法最后由国王签署而正式生效了。这一议会改革的结果是英国的选民人数从48.8万增加到了80.8万,有选举权的人口占当时英国总人口的比率也从大约2%增加到3.3%。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还取消了一些衰败的选邑,并重新分配了143个下院的议席。在新的议席安排中,有许多席位分配给了工业城镇,从而进一步加强工业资产阶级参政、议政的机会。从历史上来看,1832年的英国议会改革,还只是一次较小的政治制度变革。这次议会改革后,英国贵族依然掌握着政权,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仍占据优势地位。一个更主要的问题是,1832年英国的议会改革法案虽然扩大了政治代表的基础,但仍不能被称为完整的宪政民主。因为,一方面各郡的出租土地者及不动产所有者都有选举权,另一方面工人阶级却不得参政,因而完全没有从这次改革中获得任何益处。从整体上来看,当时英国人口约有两千五百万,而有选举权的人口还不到百万。这种状况和安排自然使当时已占英国人口很大比例的工人阶级对改革的措施和程度十分不满。因而,在1832年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后不久,便发生了近代英国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

  19世纪三、四十年代发生在英国的宪章运动,最初是由民众对1832年的温和议会改革法案以及1835年的救贫法不满意而引发的。从英国历史上看,宪章运动是英国工人阶级第一次有组织的单独政治运动,而且其目标十分简单明了,就是要求进行彻底的议会改革,使议会成员能真正代表广大民众。宪章运动的纲领体现在1838年伦敦工人协会所公布的《人民宪章》中,但是工人们的三次大规模请愿均被国会否决。工人的集会、游行和罢工相继遭到镇压,工人运动的领袖们也曾遭逮捕和处刑。结果,从表面上看宪章运动是失败了,好像是一无所获,但实际远非如此。在随后的英国宪政民主政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除第二条外,《人民宪章》的6条要求中有5条在后来均逐一实现了。因此可以认为,尽管英国宪章运动本身从表面上看流于失败,但宪章运动的原则却最终取得了胜利。

  从上面对英国宪政史简略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是经由这样一种相对和平和渐进改革的演变过程,英国的宪政民主政制和法治社会逐渐形成且不断完善起来。

  三、大革命疾风暴雨中的法国宪政民主建设之路

  在《民主与独裁的社会起源》这部名著中.摩尔曾指出,尽管英法两国在近代社会结构有很大不同,但是到了19和20世纪,在宪政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扩展方面,两国却出现了某些类似的政治后果。摩尔首先发现,“在英国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中,拥有土地的乡绅和贵族独立于王权之外。他们部分地接受了商品化农业,以适应那些具有自己的强大经济基础的贸易和制造业阶级的发展,而农民问题已不复存在”。但是,在17—18世纪的法国,却是另外一种情形:“法国社会则是通过另外一条途径进入现代世界的。法国贵族,或更明确地说,它的领导阶层并没有冲破约束而获得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反倒成了国王的附属物。……法国上层土地阶级并没有按照英国的方式向商品化农业转化,相反,我们发现法国的波旁皇室(Bourbon Monarchy)基本上是一个靠榨取农民而过活的贵族王朝”。{8}(P40—41)

  从12世纪之后,欧洲大陆各地的法律制度如教会法、王室法、城市法、商人法以及海洋贸易法等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法国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与贵族进行了激烈而残酷的争斗。经过宗教战争的大流血和大动荡后,君权终于获胜。波旁王朝的开基君主亨利四世(Henry IV,1553—1610)取得了法国的统治地位后,开始强制压制贵族的权力,随即把政府中的重要官职给了中产阶级官僚,并在其执政后期,逐渐完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1661年,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1715)登基,号称太阳王。他沿袭了由亨利四世后权高位重的首相黎塞留(Richelieu)和忠实继任者马扎然(Mazarin)所精心创立的政制体制,即一种依靠行政会议辅助的专制政府。这种政制体制扼杀了地方自治权利。在法国各地,市镇的官吏则需由中央政府提名任命,而州行政官就是高度专制的国王驻地方的代表。国王由此在法国各地安排了为自己所掌控的地方权力网络,使各地的权力实际掌握在国王派驻各地的州行政官手中,从而国王也就获得了法国各省和各地司法和财政的直接操控权。

  尽管自亨利四世登基后法兰西国王战胜了封建贵族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分散化力量,但却没有完全消灭早期法兰克王国遗留下来的带有对政府政治制约因素的制度。从总体看。法国在这一时期达致了空前的政治统一,并实现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从而成为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在这一时期,受文艺复兴和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影响,法国有一个思想文化的繁荣时期,法语也在当时变成了欧洲上层阶级的语言。这一时期法国的经济、社会和人文思想的繁荣和发展,对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出现的世界性文明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政治体制上来看,法国的等级会议在这一时期已经发展成为国家议会,但其内部却缺乏向心力。这一国家议会中三个等级的划分,曾引发了等级利益冲突,从而削弱了国会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在这种政治制度安排中,第一和第二等级享有很多特权,特别是免税的特权。这些既得利益使他们倾向于与国王合作。于是,当时的法国就只剩下第三等级单独对抗国王,常常徒然无功地抗拒君主的财政控制。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态势下,由三个等级组成的国会从未取得过立法的权力。从1614年开会之后的175年间就没有再次开会议事。结果,在这一时期,国家议会似乎已成了一具僵死的躯壳。

  这一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法国确立,其原因与法国的民族国家形成后经济社会的变革有关。政治统一的完成,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和生产的进步提供了契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在当时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发育成长。通往美洲大陆的新航路开辟后,大量贵金属流人欧洲,引起了欧洲的“价格革命”。结果,金银贬值,物价上涨,但这却同时激发了法国上层社会人士极力追求生活的奢华。一些王公贵族生活挥霍无度,政府也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法国王室政府不得不发行公债,同时也开始卖官鬻爵。路易十四上台后,淫逸放荡,奢侈靡费,其手下宫廷贵族肆无忌惮地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从而加重了法国的社会危机。到了路易十四统治的后期,由于无休止的战争和王室贵族的穷奢极欲,法国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接着,农民暴动和城市贫民起义时有发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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