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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政治与法律》
1986年
4
1
刘新
中国法律思想史
试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纪念孙山诞辰一百二十周年

刘新

  纪念孙中山诞辰一百二十周年,认真研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研究工作是有益的。

  革命民主主义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治必须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为前提

  孙中山很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早在一九0五年,他就明确提出:要“使最宜之法治,适应出于无奈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民报〉发刊词》)又说:“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五权宪法》)孙中山认为,法治 很重要,而实行法治要以推翻君主专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为前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法治与推翻君主专制和争取民主的斗争结俣起来,这是孙中山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贡献。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可以以言代法,也可以以言废法,无法治可言。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人曾提出过“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和“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的主张。但他们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方面提倡“法治”,一方面又极力维护君主专制。秦汉以后,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有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如萧何、张汤、曹操、诸葛亮、李世民、王安石等人,都很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法律思想史上都有所建树。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跳出君主专制的圈子。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主张“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并对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但到头来,他只是主张限制君权,而不是根本否定君权。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主张立宪法,开国会,行三权分立,用君主立宪代替君主专制。但他们也没有否定君权。他们在高唱立宪法、兴民权的同时,又主张“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饮冰室文集·论立法权》)

  孙中山则不同。他在革命活动的初期,就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作为批判君主专制和封建法制的思想武器。一八七年,他在《伦敦被难记》中指出:在封建专制制度的禁锢下,“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其身为官吏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枉,无所吁诉。且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贪婪勒索之风,已成习惯;卖官鬻爵,贿赂公行,……国家之法律,非平民所能与闻。”一九一七年,他在《建国方略》中又说:“满清之世,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夺净尽。”要想改变君主专权、人民无权的状况,使平民对国家之法律能够与闻,就必须推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显然,这些言论是以三民主义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其中民权主义是核心。他主张用革命手段彻底推翻君主专制,“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同盟会宣言》)这就是要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代替君主专制。这一主张的提出,在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不过,孙中山的法治与民主相结合的思想,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于一九一二年亲自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的诞生,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在中国国家制度史上是一大创举,也是孙中山的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思想的体现。孙中山自己说过:“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五权宪法》)但是,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限制,孙中山对当时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派的本质认识不清,没有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支柱,而是幻想依靠一部《约法》来束缚袁世凯的手脚,拱手把政权交给了袁世凯。事实证明,政权交出之曰,也就是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完结之时。政权一到手,袁世凯便不费吹灰之力,把一部《约法》撕得粉碎。严酷的现实,使孙中山认识到;只要军政大权落到反动派手中,任何宪法与法律也起不了作用,既保不住共和,也保不住民权。他总结《约法》被毁的教训时说:“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颠覆之后耳。”(《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由于孙中山能在实际斗争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追求真理,不断进步,他对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的认识,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以法治保障民权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把宪法与民权紧密结合在一起,认为宪法必须为保障民权服务。他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中华民国宪法史〉序》)“政治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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