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革命建立民主?
——1789年至1795年的法国
目次
一、1789年《宣言》:一个文本的多种解读
二、君主立宪失败
三、国民公会:人权戏剧的第二幕
四、山岳派
宪法:神话的诞生
五、无效力的1793年
宪法:走向恐怖
六、特别的角色:无套裤汉
七、恐怖统治的政治、经济、道德和军事维度
八、为了走出恐怖:1795年
宪法和人的义务
九、人权和人民的权利
十、法国的民主和革命: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摘要 本文覆盖了大革命从1789至1795年的重要阶段(制宪议会、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革命者的理念不同,有些人主张通过制定
宪法和法律使“王国重生”,有些人却用强制力、清洗和恐怖的手段使“人的道德重生”。此外,有人认为“公意”只能由代议制表达(例如西耶斯),反对者则声称要在俱乐部、巴黎各区和示威游行中体现“人民的意志”。1793年2月,孔多塞试着探索一条混合的路径(
宪法草案),但以失败告终。从独裁到恐怖统治,法国经历了三个议会,颁布了三份人权宣言,并试图发动战争以建立集中的而不是多元的民主制度,构建一个与美国相去甚远的权力和自由的综合体。1799年,拿破仑废除了这种构建:他建立了一个理性的、行政的、强力的国家。他反对政治自由,却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和平。这种模式启发了法国,直到晚近时期其影响仍然存在。拿破仑为19世纪支持国家的自由主义(而不是与国家对抗的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革命的恐怖 人权 革命的民主 无套裤汉 吉伦特派 雅各宾派
1789年大革命起源于君主专制造成的阻塞状态,革命的目的是改变法国。然而,特权者多次设置障碍:包括捐税的分配,王室慷慨地在美国参战而产生财政需求,自称代表国民同时又阻止改革的高等法院引发动荡,贵族反抗国家改革,各省议会未能使贵族加入磋商。所有这些因素促使国王重新召集三级会议。
法国自1614年以来从未召集过三级会议,而英国自13世纪就建立了代议制。但是,法国当时的选举方式是新的,几乎是普选制(包括直接选举、按层级选举和通过团体选举)。然而,代表们仍按等级而非按人头进行投票。1788年11月,各方最终在第三等级代表名额加倍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这种做法前所未有,但无法预料的风险也随之成倍增加。由于不知道如何驾驭人数众多的议会,又缺乏明确的行动方案,国王路易十六和大臣内克尔(Jacques Necker)无法掌控这样的局面。
国民议会中来自三个等级(第三等级、贵族和教士)的代表们很快就想出一个好办法:为了王国的改革,应当像1787年的美国那样,制定一部全新的
宪法。1776年,在法国的帮助下,美国宣告脱离英国独立。美国人在握有武器后颁布了联邦宪法。在法国,卢梭(Jean-Jacque Rousseau, 1712~1778)
[3]的公意(volonté général)理念再次受到关注,但法国适用多数原则,并使其成为一般准则:只有体现出公意的法律和
宪法才具有合法性。然而,公意究竟是归属于人民(卢梭的主张),还是归属于选举出的代表?
从1789年7月9日开始,制宪议会的代表们实施了大胆的改革:在自由派贵族(这些贵族在制宪议会中常常受到蔑视)的支持下,他们于8月4日夜废除了特权,并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这些举措不仅超出了陈情书的范围,还表明与所属团体授权的决裂。
英国人已于17世纪颁布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美利坚诸国也是如此。然而,法国是将
宪法建立在自然权利之上,而自然权利是个人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美国人则与此不同,他们于1787年制定
宪法,随后又于1791年增加了名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十条
宪法修正案,体现出不同的哲学理念:在美国,议会和行政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并通过公正的法律予以保护,但美国人没有详尽无遗地陈明个人权利。他们保留了一些自由和权利,通过《权利法案》第9条和第10条加以保护。美国人只陈明了为数不多的自由和权利,可以直接在法官面前获得救济,尤其是在警察和
刑法方面,《权利法案》提供了重要保障。当时,美国的法官还没有权力中止其所在州表决通过的法律,但《联邦党人文集》已宣称支持批准
宪法。麦迪逊(James Madison, 1751~1836)声称,未来的司法权应当使
宪法位于法律之上。
[4]1803年,在司法审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适用违宪审查:议会在立法活动中不再是万能的,即便当时美国选择“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的余地已经很小了。这与法国的理念截然相反,法国常常寻求(特别是在大革命中)权力的统一,作为人民主权统一的体现。然而,美国则表达了另一种国家理念——多元而不是统一和不可分割,另一种分权理念,以及另一种人权视角:美国革命既影响了法国人,同时又受到了法国人的影响,以全然不同的精神成长起来。
一、1789年《宣言》:一个文本的多种解读
人们长期以来将1789年《宣言》视为革命动力和民主精神的体现:为了个人自由和平等,《宣言》取消了特权和特殊团体,使其在实际上成为一个革命的法案。此外,《宣言》还将权力建立在个人(人和公民)权利和国民主权的基础之上,展示了逐步实现民主的前景。然而,《宣言》正式回应了“忽视和蔑视”人权(《宣言》的序言部分)的现象,第2条规定了“保护”不被承认的自然权利。按照这种说法,《宣言》仅仅是公布(“宣告”)、提醒和保护已经存在的事物:人享有源于自然的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的权利。《宣言》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简言之,就是这个公理:人拥有权利。
[5]
然而,认真阅读《宣言》后会发现,与通常理解的“人权”概念相反,没有一项自然权利会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此处的法律则体现为制定法律的议会多数意志。正如《宣言》第4条所规定的,人们行使各自的权利,但界限同样存在,“(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为何这样规定呢?在制宪议会成员的理念中,如果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第6条),法律就是良善的和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国民主权意志的体现。然而,国民是否意味着全体公民?在理论上,对第6条的理解存在两种可能:或是个人,或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法律来源于“所有公民”。
事实上,根据西耶斯(Abbé Sieyès, 1748~1836)的理论,制宪议会的成员将国民视为选举出的议会:西耶斯于1789年9月7日指出,国民只能通过他们的代表说话和行事。
[6]国民的意志就是议会多数的意志,而不是选民的意志。于是,代表就是主权,代表“行使”主权。因此,个人权利的“宣言”实际上就是为所有人和每个人制定法律的国民的权利宣言。那么,《宣言》是为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个人服务的,还是为代表国民的国家服务的?
两种解读皆有可能,但其强烈倾向于第二种解读。因为,制宪议会的成员认为,如果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国家就不可能成为压迫者。可是,反抗压迫的权利确实存在,既然有权反抗投票通过的法律,就最终承认了法律的不公正。这个问题曾在制宪议会上被公开提出过,又在吉伦特派和山岳派的国民公会上成为两派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最终导致对吉伦特派进行肉体消灭,行使了反抗的权利。这种表达在1793年《宣言》中再次出现,重复了孔多塞(Nicolas Caritat, marquis de Condorcet, 1743~1794)和吉伦特派
宪法草案中的表述,其目的是引导反抗权,将其纳入
宪法。
[7]
大革命一直拒绝赋予司法权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尊重个人权利的资格。
宪法法官被视为是反民主的(这与美国的情况不同),因而不能在法国实行这样的“权利保障”。在大革命期间,法国先后于1789至1791年,1793年和1795年尝试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权利。西耶斯曾在共和三年热月2日和18日(1795年7月底)为此做出惊人的尝试,却全然失败:他建议设立一个“
宪法陪审团”(jury constitutionnaire),负责维护
宪法,并起到“人权法院”的作用。然而,在投票表决时,西耶斯没能得到任何回应。
因此,法国的人权概念体现出的更多是哲学而非法律,是理论而非实际效力。直到1971年,
宪法委员会决定将《宣言》纳入
宪法效力体系,这既是转变也是断裂。于是,在现代尊重法律和权利的民主国家,这个著名的《宣言》逐渐演变为与国家对抗的办法,成为民主的而非革命的工具。在此期间,《宣言》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些影响具有想象力、充满激情,同时也颇为浪漫。
二、君主立宪失败
有必要指出,在1789年6月20日的“网球场誓言”之后,市镇议会先自称为国民议会,随后又叫制宪议会。从那时起,议会的任务就与召集三级会议时的初衷大相径庭。代表中的领袖先起草了1791年
宪法,又迫使路易十六接受这部
宪法。于是,他们认为革命已经结束:正如勒·霞不列(Isaac Le Chapelier, 1754~1794)所解释的那样,在个人与国家之间,首要的是由国民代表组成的议会。从今以后,什么都不存在。在个人和整体利益之间没有中间利益。勒·霞不列提出了针对工人工会和雇佣者工会的法律草案。在草案中,他也表达了这个观点。
[8]在新的
宪法秩序下,结社自由和劳动者集会的自由(比如罢工)都是非法的。
当时的法国对社会运动、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分歧以及市民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聚集不屑一顾:那些俱乐部、民众社团,以及市郊的手工业者和工人很快就与议会发生冲突,并使国王感到不安,而此前认为法国已经“重生”的温和派对此也感到忧虑。在选举第二届议会的工作结束后,立法议会于1791年10月1日召开。所有代表都是新当选的,因为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 Robespierre, 1758~1794)曾主张禁止制宪议会代表再次当选,他的观点最终胜出。这种做法再次引发了动荡,形势很快就变得难以控制。立法议会通过了国王曾否决过的法案。1791年6月21日“逃亡瓦伦”后,国王就经历了信任危机,这次则令他威严扫地。立法议会又要向奥地利宣战,因为那里已成为流亡贵族和反革命武装的集结地。此外,立法议会还迎来了社会上激昂的民主运动,对
宪法规定的授权代表制度表示抗议。
巴黎48个区开始还是以选举为目的,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就变成制定决议和发起行动的永久性团体,尤其是受到无套裤汉鼓动的那些最活跃的分子。莫孔赛依(Mauconseil)区于1792年8月4日发布了一项决议,第二天将这份决议呈送立法议会,并告知在该区的巴黎民众,强烈体现出这种精神。决议要求“忘记法律”,即1791年
宪法,因为危险已至:议会已于1792年4月20日宣战,又于7月11日宣布祖国处于危难之中。路易十六因逃亡瓦伦的叛国行为而饱受诟病,他又否决了立法议会的两项法案,一项法案针对流亡贵族,另一项则与顽固派神甫有关。时局已陷入瘫痪,而雅各宾俱乐部、民众社团和各区在7月已要求废黜国王,制定新
宪法。于是,莫孔赛依区率先发起了大胆的行动:强大的信念促使其宣称,该区代表“公意”——1789年《宣言》中法律的来源,公意不再支持
宪法并反对国王这位国家元首,该区是“民意”的代言人,而民意“本身就是国王”。这样一来,莫孔赛依区使自身处于反抗的境地。
莫孔赛依区这么做是因为该区是“主权的一部分”。在直接民主的概念中,部分能代表整体发出声音。部分也可以是整体的先锋队。此外,该区呼吁代表们认可其意志,还邀请其他47个区的公民加入进来。立法议会以法案(法律)的形式于同日(1792年8月5日)予以回应,吉伦特派领袖维尼奥(Pierre Vergniaud, 1753~1793)指出,议会重申:“主权属于所有人,而不属于一部分人”,为了避免无政府状态和内战的苦难,议会应当宣布“莫孔赛依区的决议因违宪而无效”。
[9]然而,5天后,不满情绪激增。来自各省的“联盟派”代表按照周密的安排,突然涌入杜伊勒里宫。君主制灭亡了:立法议会被迫下令逮捕路易十六及其家人。为了表示感谢,莫孔赛依区改名为蓬孔赛依区(Bon-Conseil)。
[10]
三、国民公会:人权戏剧的第二幕
为了制定一部新的共和
宪法,国民公会(美国式的称谓)经两个等级的男性公民普选,于1792年9月21日开幕,废除了君主制。从召开会议时起,共和派中的两个阵营——吉伦特派和山岳派,就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斗争的顶峰出现在1793年5月31日至6月2日,议会遭到围困,29名吉伦特派代表惨遭杀害。公社和48个区继而由马拉(Jean-Paul Marat, 1753~1793)领导,实施强制驱逐。在此之前,国民公会已判处路易十六死刑,并于1793年1月21日执行。吉伦特派受到了这股暴力浪潮的袭击,被驱逐出议会,随后又惨遭流放。在山岳派对共和国“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主张之下,吉伦特派在外省的反抗和军事暴动被称为“联邦主义者”的行动。于是,吉伦特派是“糟糕的共和派”、伪装起来的保皇派和联邦主义者的传说扩散开来。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回应吉伦特派代表,山岳派于1793年6月24日公布了他们制定的《人权宣言》。而吉伦特派也曾于1793年2月15日公布了由孔多塞执笔的权利宣言和
宪法草案。其中,为定期修改法律或
宪法以及提出新法案设置程序,是孔多塞的一项重要革新:即在出席选举大会的公民和人民代表之间进行对话,一种准直接民主(une démocratie semi-directe)。这种交流形式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之间展开,应当能避免那些急先锋的示威活动。例如雅各宾派、科特利埃俱乐部(Cordeliers)、其他多个俱乐部,以及无套裤汉,曾相继使国民议会、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遭受直接的实质性威胁。但是,山岳派反对这种征询公众意见的民主(démocratie référendaire),因为这可能会危及他们在所谓的“人民”运动中的领导地位。孔多塞曾指出,应当顾及非正义的法律违反
宪法或人权的假设,因为马拉或埃贝尔(Jacques René Hébert, 1757~1794)这等最激进的分子利用暴动,制造混乱,代价太高了。因此,他主张用法律和
宪法取代危险的反抗权。孔多塞起草的宣言将压迫分为三种:法律的、行政的和政府的压迫,第32条规定“应当由
宪法规定反抗不同压迫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