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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行为之理解与适用
《检察实践》
2012年
22
20-23
郭志平;许航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侵犯财产罪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的“户”需要具备两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包括日常生活性、久居性和封闭性与排他性。“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以及窃得的财物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倘若“入户盗窃”针对的是有价值的财物,即使最终未得逞,也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入户盗窃”是否入罪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分别认定。
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行为人        经济价值        主观动机        特征和        生活性        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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