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人民司法(应用)》
2010年
23
38
周道鸾;李兵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周道鸾;李兵

最高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文书。它在载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庭认定、裁判结果的同时,还直观反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是否严格遵循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也是体现少年法庭围绕教育、矫治未成年罪犯开展的相关特色工作、展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样式,推动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法办发[2001]1号,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简称《01样式》)和《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即法发[2003]6号,简称《03样式》)基础上,于2009年10月12日以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以下分别简称《09样式》、《简易程序样式》,合称两个样式)。现结合两个样式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如下研究。

  两个样式修改的主要内容

  《09样式》对《01样式》主要做了4处修改和调整。

  1.首部。《09样式》将出生地的表述修改为户籍所在地。增加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以及《解释》4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两种特殊情况首部年龄如何表述的规定。对前科劣迹的表述做了较大修改。根据法定代理人出庭的实际情况,对法定代理人的表述,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增加了对案件立案日期、社会调查员出庭以及指定管辖等问题的表述。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表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事实部分。主要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的表述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3.理由部分。明确规定要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对于依照《解释》4条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如何表述作了明确规定。

  4.补充了“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

  《简易程序样式》对《03样式》主要作了两处修改。

  1.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书中也应当表述未成年人情况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

  2.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书也应当写明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剖析。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庭前调查报告是否要写入判决书及其法律性质如何定位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否写入判决书,一种意见认为,“本院了解到……”的内容,需要对被告人的成长轨迹、犯罪原因等进行表述,有悖法律文书的严肃与公正;判决书的性质决定了它所表述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把一些辩方采集的、由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朋好友提供、未经核实的材料直接引入判决书中极为不妥,失去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法律文书是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公文,不能作为改造犯罪分子的工具等等,建议不在判决书中载明相关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庭前调查是目前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人格调查情况的客观记载与反映,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情,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研究改进,但这一制度应当坚持并加以完善。未成年人情况的调查工作和调查结果涉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应当在判决书中体现。

  关于未成年人情况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证据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在判决书中表述。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一种咨询意见,为法庭提供参考。未成年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应当由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法庭可以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但不必经法庭质证和认证。

  关于是否每一份判决书都要求撰写未成年人情况调查报告内容的问题。有的法院提出,因种种原因,有时无法做到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都逐一开展调查工作,为此建议作弹性规定,即对没有调查报告的,判决书可以不写这部分内容。

  经过认真讨论,《09样式》明确4点意见:一是虽然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不属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由于它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