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文章从伊斯兰法的三个渊源即古兰经、圣训和“法学家的解释”的角度,全面梳理和分析了伊斯兰法的圣战思想。认为伊斯兰法圣战思想不是一个划一的、一成不变的教条(律),它在不同法源上有着不同的侧重和意义;本质上伊斯兰法圣战思想是各个时代,境遇不同的伊斯兰共同体应对内外危机、维护共同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及精神武器,其根基深深植于对现实的回应中。
【关键词】圣战;古兰经;圣训;法学家解释
“圣战”
[1]是伊斯兰法的重要概念。从古兰经、圣训到各大教法学派的典籍,从伊斯兰政治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到民间学者的著述,从一般性的宗教改革(复兴)运动到政治化的群众运动,都包含着重要的圣战思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尤其是二十一世纪初年以来,由于世界范围内的“伊斯兰圣战因素”广泛参与了各种政治斗争和社会活动,圣战思想引起全球性的热切关注。与此相应,各种研究伊斯兰(教)法圣战的学术著作、政治谋略乃至政府性的研究报告纷纷出笼。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研究者身份、视角、价值观乃至研究动机的巨大差异,圣战思想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面性和复杂性。有人认为圣战主要是指“向外的”的武力征服活动,它是“伊斯兰教军国主义性质”扩张和侵略的代名词,在新形势下,这种扩张和侵略表现为频发的恐怖主义活动。与此观点相反,有人指出,圣战主要是指“向内的”克制欲望、纯洁灵魂的“内在的、个人的宗教斗争”,它仅在“抵抗外来侵略,反对宗教压迫”的意义上有武力自卫的含义,当前发生的恐怖活动与真正的圣战根本无涉。此外还有许多观点介于这两者之间。
在国内,一些多年研究伊斯兰教的宗教学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圣战观。他们通过引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圣战的言论,得出了古兰经视圣战为“定制”,圣训“更加明确地鼓励圣战”的结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有意无意把圣战与“极端主义组织”、“恐怖活动”等相联系,有人甚至继而以此为根据,提出了“宗教蜕变说”,认为“宗教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向它的极端方面不断延伸,达到它的极点最终导致宗教自身发生质变,这时的宗教也就不再是什么宗教,而是宗教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了”{1}。与此同时,一些伊斯兰教内学者也阐发了自己的圣战观,认为圣战在“先知时代”是指“为反对宗教迫害,维护正当传教权利,保护自身权益的军事行动”;在四大哈里发时期,是指“讨伐叛乱,巩固伊斯兰政权的武装行动”;认为“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要求,真正的圣战须有政教合一的伊斯兰领袖发动和组织,只能针对外来侵犯或无端迫害,而且就是对这种迫不得已的暴力行为,也强调‘不要过分,因为真主不喜爱过分者’”;认为“在伊斯兰教历史上,随着哈里发国家的分裂,许多统治者或政治势力将镇压异己力量,夺取或巩固自身政权的军事行动也称之为‘圣战’,严重违背了圣战原则,损害了穆斯林的团结,败坏了伊斯兰声誉。在当今世界,甚至有一些人把他们破坏社会安定,制造血腥暴力的恐怖活动也美其名曰‘圣战’,更是与和平、团结、宽容的经训基本精神相去甚远”{2}。除了这两种观点外,还有一些学者从“伊斯兰教法的泛化、极化与工具化”{3}、“恐怖主义与宗教问题”{4}、“国际恐怖主义的宗教民族因素”{5}“伊斯兰‘大一统’”{6}等角度研究了伊斯兰(教)法的圣战(思想)问题。
上述研究视角、路径、观点表明,在伊斯兰(教)法圣战思想问题上,中外、教内教外及各种不同学科的学者(及相关政治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或分歧。这种差别或分歧,一方面与学术研究所固有的内在规律有关,另一方面与研究者的立场和动机相关。
为了获致一种超越政治利益和宗教情感,客观中立的学术判断,本文拟从伊斯兰法渊源的角度,对伊斯兰法的圣战思想做一探究。所谓伊斯兰法,按照《牛津法律辞典》对宗教法的基本定义,是指以古兰经为基础形成的适用于全体伊斯兰教徒(穆斯林)的有关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规范总和。这里的“规范”有别于世俗法规范的特征。按照世俗法,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应该做(义务)什么、禁止做(禁止)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它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2]。从规范的结构方面来看,一个完整的世俗法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规定适用规范的条件,“处理”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制裁”规定违反义务所应该承担的后果。伊斯兰法则认为,法律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内心活动的规则
[3]。伊斯兰法把人们的行为分为五种,即必须履行的行为、可嘉的行为、准许的行为、可恶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其中“必须履行的行为”相当于世俗法中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禁止的行为”相当于禁止性(行为)规范。从规范的结构上来看,伊斯兰法规范一般不具有完整的“假定、处理和制裁”结构,它更多地强调“假定、处理”部分,而将大量的有关制裁的内容笼统地留到后世,留给“末日审判”的主宰者—真主。伊斯兰法的这种结构特点与其规范的分类特征是相适应的。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伊斯兰法,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部有着统一法律规范内容的成文法典。由于伊斯兰法形成的历史特征和独特、纯粹的“神圣立法”定位,其存在形态具有异乎寻常的复杂性和非划一性。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伊斯兰法不仅表现为天启的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模范实践,而且也表现为诸多法学派别的学术著作,这一特征加上伊斯兰法辐射地区不同种族、民族的文化、政治和历史传统等变量的影响,使得伊斯兰法呈现出与世俗法、实在法以及其他宗教法截然不同的复杂图景。
伊斯兰法的复杂性和非划一性,决定着其圣战思想的复杂性和非划一性。以下我们以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古兰经、圣训、法学家解释为基轴,对其圣战思想做一兼具历史性、规范性的解读。
一、古兰经中的圣战思想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渊源。
《古兰经》共30卷,114章6236节。在结构上分为“麦加章”和“麦地那章”两部分。据有关学者的统计,古兰经中“圣战”的条文共出现35次,分布在30节经文中,其中2次含义为普通词根的“斗争”,12次含义为明确的“武装斗争”或作战,可能有作战含义的4次,其余为指向不甚明确的圣战{7},如“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敬畏真主,当寻求亲近真主的媒介,当为主道而奋斗,以便你们成功”(5:35)
[4];“我必定要试验你们,直到我认识你们中的奋斗者和坚忍者,我将考核关于你们的工作的报告。”(47:31)等等,其中一些条文成为苏菲(派)苦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古兰经中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圣战节文。几乎所有的圣战节文,都立基于一定的事件或背景,都和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情势密切相关。在麦加时期和麦地那初期,鉴于新生穆斯林的力量过于弱小,在面对古莱氏部落保守势力的抵制和迫害时,古兰经启示穆罕默德:“你说:‘众人啊!我对你们只是一个直爽的警告者’”(22:49);“你应当以德报怨”(23:96);“你应当忍受他们所说的谰言,而温和地退避他们”(73:10);“应当恕饶他们,原谅他们”(2:109);“你应当公开宣布你所奉的命令,而且避开以物配主者”(15:94);“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秀的态度与人辩论,你的主的确知道谁是背离他的正道的,他的确知道谁是遵循他的正道的”(16: 125)。麦加时期的圣战节文主要以坚忍、克己,向内反省为主。
及至麦地那时期尤其是中后期、,伴随着麦地那公社—神权政治体制的建立和穆斯林武装力量的逐渐强大,“向外的圣战”(即武力的圣战)逐渐提上日程。麦地那初期武力圣战的目标主要是麦加古莱氏部落的保守势力—他们是新兴穆斯林群体的长期迫害者。这一时期,圣战的主要原则是复仇、自卫与反抗,古兰经发布的重要启示有:“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2:190);“被进攻者,已获得反抗的许可,因为他们是受压迫的。真主对于援助他们,确是全能的”(22:39);“你们当反抗他们,直到迫害消除,而宗教专为真主;如果他们停战,那末,除不义者外,你们绝不要侵犯任何人”2:193。
值得注意的是,在复仇、自卫与反抗的过程中,古兰经启示也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进攻,只是,这种进攻被赋予一定的时空限制,如: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在禁月期间和禁寺附近作战,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节文有:“他们问你禁月内可以作战吗?你说:‘禁月内作战是大罪;妨碍主道,不信真主,妨碍(朝觐)禁寺,驱逐禁寺区的居民出境,这些行为,在真主看来,其罪更大。迫害是比杀戮还残酷的。’如果他们能力充足,势必继续进攻你们,务使你们叛教。你们中谁背叛正教,至死还不信道,谁的善功在今世和后世完全无效。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17);“你们在哪里发现他们,就在哪里杀戮他们;并将他们逐出境外,犹如他们从前驱逐你们一样,迫害是比杀戮更残酷的。你们不要在禁寺附近和他们战斗,直到他们在那里进攻你们;如果他们进攻你们,你们就应当杀戮他们。不信道者的报酬是这样的”(2:191)。这类启示延续并改造了旧的休战传统和风俗,体现了古兰经启示对传统价值观的尊重。
随着穆斯林力量的进一步强大,特别是630年穆斯林军反攻入住麦加后,古兰经的圣战思想发生了重要转折,即由自卫、防御和有条件的进攻,转向全面圣战。这一时期发布了许多体现这一转变的启示。重要的有:“(这是)一篇解除盟约的宣言,从真主及其使者传示那些曾与你们缔约的以物配主者”(9:1);
“你们当为主道而战斗”(2:244);“战争已成为你们的定制,而战争是你们所厌恶的。也许你们厌恶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你们是有益的;或许你们喜爱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于你们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们确不知道”(2:216);“你们在战场上遇到不信道者的时候,应当斩杀他们,你们既战胜他们,就应当俘虏他们;以后或释放他们,或准许他们赎身,直到战争放下他的重担”(47:4)。
“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哪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9:5)。
“当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要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依照自己的能力,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9:29)。
针对有人恋家怕热,不积极出征,古兰经劝诫道:“信道的人们啊!教你们为真主而出征的时候,你们怎么依恋故乡,懒得出发呢?难道你们愿以后世的幸福换取今世的生活吗?今世的享受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如果你们不出征,真主就要痛惩你们,并以别的民众代替你们,你们一点也不能伤害他。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9:39);“你们当轻装地,或重装地出征,你们当借你们的财产和生命为真主而奋斗。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9:41)。
以上以较大篇幅介绍了体现古兰经圣战思想的主要节文。我们发现,古兰经圣战思想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普遍的、抽象的和无条件的神圣立法,而是一个充满了策略性和对时空条件尊重的“有限制条件的”立法。古兰经圣战思想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应势而变。在古兰经中,没有一般的圣战,只有具体的、附有一定条件的圣战。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古兰经圣战立法具有浓厚的“法制史”特点;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古兰经圣战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策略性和灵活性。因此,任何将古兰经中某些节文神圣化和僵化的做法都是缺乏文献依据的。研究和把握古兰经圣战思想必须立基于整体性和历史性原则,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不仅要研究那些直接表达圣战内容的节文,还要研究那些体现古兰经基本精神的其他节文;从历史性视角来看,则须立足于历史情境,从具体的历史境遇中解读古兰经的圣战思想。以此出发,我们认为,古兰经圣战思想具有以下特点:
(一)应势而变,以维护共同体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
在麦加初创时期,为避免新生、脆弱的共同体遭受无谓的牺牲,古兰经麦加节文以劝诫、感化、坚忍和自省的、向内的圣战为主旨,力避武力对抗,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穆斯林群体的整体利益。迁徙麦加后,随着共同体力量的日益壮大,古兰经陆续发布了自卫一防御一进攻的武力征战的神谕。古兰经应势而变的圣战思想体现出安拉(真主)的策略和智慧
[5]。
古兰经圣战思想的应势而变、以维护共同体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的特点,极大地影响了其后的伊斯兰圣战思想的发展。后世的许多法学家(学者)都以此为依据,对伊斯兰法的圣战思想做出了适应时代的、有利于穆斯林群体整体利益的解释(本文将在“法学家的解释”部分中论及)。
(二)圣战义务主要表现为一种共同体(国家)的集体义务
古兰经圣战启示降示之际,阿拉伯半岛正处于氏族社会行将解体,新兴神权国家即将诞生的历史进程中。圣战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充当了阿拉伯人自野蛮向文明过度有力杠杆{8},这是理解古兰经圣战思想的极其重要的历史背景。
具有“建国指导思想的纲领性历史文献”之称的“麦地那宪章”号召穆斯林打破部落、宗族和地域的界限,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战斗集体”。宪章强调穆斯林不分部落、家族,“对外皆属统一之整体”—乌玛(Ummah)
[6]其权力为全体穆斯林所共有,“众信士一律平等”,他们“互为亲朋盟友”。麦地那宪章确立了穆罕默德的绝对领导地位和权威,规定穆斯林内部或缔约者之间“无论何事发生歧疑争端”,“均须服从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断裁决”;规定了穆斯林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与行为准则;阐明了联合犹太人共同对敌的方针和政策
[7];阐明了孤立、打击古莱什多神教徒的立场和方针,等等。{9}355-356
与一般的正在走向国家或民族的部落联盟不同的是,麦地那公社具有更强烈、更纯粹的(国家)共同体色彩:它消除了部落(联盟)(社会)以血缘论相近的“旧时代的痕迹”,将共同的伊斯兰宗教信仰作为新兴(国家)共同体的最高意识形态。体现出较高形态的国家形式。
为进一步解决共同体的人口、土地、税收、团结等问题,使新生的国家共同体建立在坚实的要素基础之上,麦地那公社借助于凝聚了精神信仰和物质报酬(战利品分享)的伊斯兰圣战,号召共同体(穆斯林)成员积极“为主道而战”。这种圣战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集体圣战,其义务主要表现为一种集体义务:第一,根据麦地那宪章,不经先知穆罕默德的允许,任何共同体成员不得擅自外出攻杀或与敌方媾和;第二,共同体中只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了圣战,共同体的义务就算完成。古兰经指出“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每族中有一部分人出征,以便留守者专攻教义,而在同族者还乡的时候,加以警告,以便他们警惕”(9:122)。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也被免除了圣战义务,如“衰弱者、害病者、无旅费者”,“(他们不出征)都无罪过,如果他们忠于真主及其使者”(9:91)。这一点与作为个人实践性义务的“五大天命”—念、礼、斋、课、朝和精神性规范的“六大信仰”{10}相比,有着显著的差别。后者要求穆斯林个人要亲历亲为地(终身)实践,不允许他人代为行之
[8]。第三,也许最能体现圣战集体义务性质的现象是,根据古兰经,迁士和辅士虽无血缘联系,但由于具有共同的信仰而并肩作战;相反,即使是兄弟父子,也可能由于信仰背离而兵戎相见。这里,圣战不是基于个人的仇恨,而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基于“主道”和信仰。
在古兰经时代,圣战作为一项集体义务,对于共同体(国家)的生死存亡有着巨大的意义
[9],因此古兰经对积极履行或拒绝履行这一义务的人,设定了明确的赏罚。规定“以后世生活出卖今世生活的人,教他们为主道而战吧!谁为主道而战,以致杀身成仁,或杀敌致果,我将赏赐谁重大的报酬”(4:74);“为主道而阵亡的人,你绝不要认为他们是死的,其实,他们是活着的,他们在真主那里享受给养”(3:169);“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这等人正是有福的,这等人正是成功的”(9:88);“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下临诸河的乐园,他们将永居其中,那正是伟大的成功”(9 : 89)。对于违抗义务者,古兰经也分别做出了警告、惩罚宣示和降低品级的规定:“如果你们不出征,真主就要痛惩你们,并以别的民众代替你们,你们一点也不能伤害他。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9:39);“他们(借口逃避战争者一笔者注)的归宿是火狱”(9:95) ;“没有残疾而安坐家中的信士,与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的信士,彼此是不相等的。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真主应许这两等人要受最优厚的报酬。除安坐者所受的报酬外,真主加赐奋斗的人一种重大的报酬”(4:95)。
(三)圣战过程始终坚持“不过分”原则
“不过分”是古兰经圣战思想的重要原则。它也是整部古兰经的主导原则。
按照古兰经的精神,圣战是不得已的选择,“战争是你们所厌恶的”(2:216),但“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在战斗中,“你们不要过份,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份者”(2:190)。“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我的众使者,确已昭示他们许多迹象。此后,他们中许多人,在地方上确是过份的”(5:32)。
除了在圣战中直接强调“不过份”原则外,古兰经还在多处
[10]定义、告诫、谴责了过份行为,如“他们对信士不顾戚谊,不重盟约。这等人确是过份的”(9 : 10);“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对于自己的宗教不要过份”(4:171);“有人曾阻止你们进禁寺,你们绝不要为怨恨他们而过份”(5:2);“你们不要过份”(11:112);“他们的行为是过份的,这种人你们不要顺从他们”(18:28);“你们不要服从过份者的命令”(26:151);“过份者必是火狱的居民”(40:43);“真主的确不喜爱过份的人”
[11](6:141)。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章节中,古兰经甚至把“处于过份中“作为一种明显的惩罚
[12]。
“不过分”不仅是古兰经圣战思想的重要原则和其他事务的一般原则,其否定的表述语“中正”
[13]原则,也是整个古兰经的根本原则。古兰经第2章143节以总结性的口吻宣示道“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成为“中正的民族”是古兰经对伊斯兰法的遵守者的最基本要求,它从根本上禁止过份和过激行为的发生。
(四)宗教的非强迫原则
宗教的非强迫原则是古兰经圣战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尽管在特定时期,在缔造麦地那共同体(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宗教的对抗成为圣战的重要内容—一些多神教徒被迫改宗,犹太教徒、基督教徒被迫上交丁税以换取麦地那共同体的保护,但是从古兰经的整体精神来看,其之于宗教的态度,总体上是劝诫性的、启发性的,因而也是非强迫性的。
首先,古兰经用大量的篇幅不厌其烦地启发民众,希望人们从自然界
[14]的种种“迹象”中,参悟到创造者—安拉的存在,这方面的主要节文有:“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种动物,与风向的改变,天地间受制的云,对于能了解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2:164);“他
[15]从云中降下雨水,用雨水使一切植物发芽,长出翠绿的枝叶,结出累累的果实,从海枣树的花被中结出一串串枣球;用雨水浇灌许多葡萄园,浇灌相似的与不相似的‘木宰’橔和石榴,当果树结果的时候,你们看看那些果实和成熟的情形吧。对于信道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6:99);“他使风在他的慈恩之前作报喜者,直到它载了沉重的乌云,我就把云赶到一个已死的地方去,于是,从云中降下雨水,于是借雨水而造出各种果实—我这样使死的复活—以便你们觉悟”(7:57);“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使你们以恐惧和企图的心情看电光,他从云中降下雨水,借雨水使已死的大地复活,对于能了解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4);“他把他的迹象昭示你们,他为你们从云中降下给养;只有归依者能觉悟”(40:13),如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宗教以“神迹”或“奇迹”说服人信教的一般模式不同的是,古兰经坚持从被造物的自然结构或功能中,寻找创造者存在的“迹象”。这种启发性说教思路具有通俗性、直接性和易接受性。
其次,古兰经把“有理智”视为接受伊斯兰宗教的重要前提。古兰经说“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在有理智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190);“他
[16]以智慧赋予他所意欲的人;谁禀赋智能,谁确已获得许多福利。惟有理智的人,才会觉悟”(2:269);“有知识的与无知识的相等吗?惟有理智的人能觉悟”(39:9);“从你的主降示你的,正是真理,难道认识这个道理者跟盲人是一样的吗?惟有理智者才能记住”(13:19),等等,以至于整个古兰经也只是为有理智者所降示:“这是我所降示你的一本吉祥的经典,以便他们沉思经中的节文,以便有理智的人们觉悟”38:29。
再次,最能体现古兰经圣战思想“宗教的非强迫原则”的当是以下经文:“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明了”(2:256);“你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通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通道,就让他不信吧’”(18:29);“谁遵循正道,谁自受其益;谁误人歧途,谁自受其害”(39:41);“我全知他们所说的谰言,你不能强制他们,故你应当以《古兰经》教诲畏惧我的警告的人们”(50:45)“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通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
最后,古兰经倡导的传教方式,也体现出一定的“无强迫原则”,这方面的经文有:“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秀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我将命令他做简易的事情”(18:88),等等。
总之,宗教的非强迫原则是贯穿古兰经圣战思想的重要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理智是无法强迫赋予的,另一方面也由于“凡奋斗者,都只为自己而奋斗,真主确是无求于全世界的”(29:6)。“不信道的人,(无损于真主),因为真主确是无求于全世界的”(3 : 97),也有“真教胜过一切”(9 : 33)的自我优越感成因。当然,古兰经中也出现了一些貌似强迫多神教徒、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改宗的节文,正确理解这些节文,需要结合具体的历史环境:当时多神教的麦加古莱氏人和麦地那绿洲上的犹太人对新兴的麦地那共同体产生了极大威胁,改宗成为消灭共同体对立面的一个重要形式。这里,宗教的强迫只是共同体斗争的一个重要形式和“外衣”(而不是古兰经圣战思想自身的一个教律)。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古兰经对当时其他宗教的态度中看出:古兰经三次提及拜星教徒,认为他们“凡信真主和末日,并且行善的,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62);一次提到拜火教徒,说“复活日真主必定要为他们判决,真主确是万物的见证”。这种判断与对多神教徒、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态度截然不同。实际上,即便是对同样位列“有经人”的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由于矛盾对抗的激烈程度不同,古兰经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犹太教徒的谴责要比对基督教徒的严厉,总体上古兰经将犹太人列为“受谴怒者”,而将基督教徒定位为“迷失者”。
(五)“以战制战”,追求永久和平的倾向
古兰经的圣战思想产生于公元七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其时半岛正处于原始公社制濒临解体、阶级国家行将形成的历史转折时期。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各部落之间为争夺水源、草场和其他财产经常发生战争,掠夺、抢夺连绵不断。同时,由于血亲复仇习惯的盛行,部落间的报复攻杀永无休止。在麦加等城市,奴隶制已占优势,奴隶主经营商业,放高利贷,重利盘剥,使奴隶和穷苦百姓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社会矛盾尖锐。在社会秩序方面,由于半岛的游牧人劫掠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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