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云
山东政法学院
【摘要】公民人身安全在遭遇突发性伤害或面临紧急伤害危险之时有权获得有能力公民的及时、必要救助,受益人在接受公民救助时也不应当损害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公民救助过程中经常出现三类易于打击救助人积极性、损害救助人权益的情形。探寻受益人损害救助人权益的生存需求动因,检讨公民救助相关立法道德化以及公民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不当定位,用道德法律化应对公民救助纠纷,构建公民救助立法,明确国家、救助人、受益人三方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遏制受益人不当侵权。
【关键词】公民救助;受益人侵权;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不断加快,公民面临的各种突发性人身伤害风险也日益增多,风险社会已然不期而至。为应对各类突发性人身伤害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建立切实可行的人身安全紧急救助机制实属必要。在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进行紧急救助方面,仅仅依靠当前国家公权力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专业救助显然是不够的,充分发动民众,让每一个有能力的公民都能成为救助主体,建立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三位一体的综合救助机制,从理论上讲会取得更好的社会实效,从实践方面看,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关《好撒玛利亚人法》以及国内各省市出台的诸多《见义勇为条例》等都针对普通公民提供的人身安全紧急救助专门制定了形式不同的立法。对于国内的公民救助立法而言,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立法欠缺对救助人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当出现受益人不当损害救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便会一再上演。如何防范公民救助受益人的不当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救助人的保护力度,是社会向法律界提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方便论题探讨,本文参照2011年11月28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的定义,暂将公民救助的概念大体界定如下:公民救助是指公民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出于慈善助人意愿,无偿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以及自残等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伤害或有人身伤害危险的人提供救援、帮助的行为。
一、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害救助人权益的典型例证及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生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公民救助受益人可能损害救助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类:一是受益人误认为或故意诬赖救助人为侵权行为人,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受益人认为救助行为不当,救助人应就扩大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三是受益人获救后置救助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漠然离去,进而导致救助人权益受损。近期代表性的案例有:
(一)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长途汽车案: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摔倒在地的老太太,事后,老太太指称司机为“肇事者”。后由于其车辆安装了监控探头,一看录像,真相很快大白,老太太乃是自行摔倒。事后老太太家属承认是自己误会了,并登门致歉赠送锦旗。{1}
(二)2011年7月31日安徽安庆周江红案:55岁的周江红在安庆15路公交车上突然摔倒、昏迷。当时天气炎热,当班司机李丽认为周江红可能是中暑了,便与车上的乘客们一起对老人进行刮痧、喂服红参,同时李丽先后拨打了120和110。 120救护车赶至现场时,周江红呼吸心跳已停止。其子女陈湖生、陈湖霞兄妹认为驾驶员错误施救,延误了抢救时机,进而致其母亲死亡,于是将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3万余元。{2}
(三)2012年7月3日湖南娄底邓锦杰案:7月3日,在湖南娄底务工的邵阳武冈人李明携家属前往孙水河游泳,其后出现险情。在河边散步的27岁的娄底青年邓锦杰奋不顾身跳河救人,经过邓锦杰等人的奋力施救,3名溺水者陆续被救起,邓锦杰因体力不支英勇献身,被救李明一家却无视河中遇险的邓锦杰冷漠离开。当有人质疑其中一位获救者时,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关我屁事”。{3}
通过现代媒体的快捷传播和放大效应,频繁出现的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害救助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被广大公众所知晓,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弘扬传统美德、救人于危难的公民救助行为普遍给予了赞许和支持;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公民救助受益人侵权事件又使得许多“潜在的英雄们”在危急关头瞻前顾后、不敢作为,以至于出现了人人希望他人作英雄同时自己又不愿意当英雄的尴尬场面。信任、同情、关爱、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正日渐被猜疑、冷漠、怨恨、极端自利所侵蚀,个案的道德滑坡犹如千里之堤上的蚁穴,如不加以重视防治必将使整个社会为之付出痛苦的代价。当前如果仅仅从道德层面对不当侵权的受益人予以谴责,已经远远不能平息社会公众的义愤,将来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重复出现。现在需要做的是深刻的反思,反思传统道德的规范作用为什么会不断遭到某些公民救助受益人的挑战?反思国家现行的相关立法是不是存在问题,公民救助行为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应在哪里?反思在公民救助行为方面是否需要国家立法以及怎样立法?
二、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权的缘由及德法规制分析
同情,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情感之一。{4}古今中外的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同情并救助陷于紧急危难境地的同胞是人的一项基本美德。这一具有普世价值的道德规范,可以说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国家的有理性的人所普遍认同。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大地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的生发、传承提供了丰沃的土壤,儒家的“仁爱”、墨家的“兼爱”、道家的“慈爱”、佛教的“慈悲”以及孝伦理等,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和道德美德积淀在民族心理的深层,是构建救助伦理的重要文化资源。{5}“守望相助、舍生取义、助人为乐、行善积德”等礼义观念也早已成为文明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些都是当前公民救助的传统人文基础和精神支柱。相对而言,作为接受救助的受益人,对于他人给予的帮助、施惠,传统道德的要求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感恩戴德”等等。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21世纪的今天,在公民救助过程中,受益人不当侵害救助人权益的现象却一再出现,一次次地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以德报德”变成了“以怨报德”了呢?从宏观方面讲,中国社会目前出现的所谓的“道德滑坡”是与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相联系的,{6}是社会大环境发展、变化的产物。从微观方面看,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有私心的过度膨胀与传统道德的失范方面的原因,有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民教育存在失误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立法存在不足方面的原因等等,而且各原因之间彼此又有着十分复杂的因果关系。笔者看来,前述原因都是理论化的抽象原因,生活实践中的具体原因则主要在于公民救助受益人所处生存环境或是缺乏稳定性、或是缺乏安全性、或是缺乏互助性,是受益人对个人生存状态的过度关注最终决定了其利己损人的价值倾向和行为选择。
(一)生存环境缺乏稳定性
从媒体报道的公民救助受益人侵害救助人权益的案例来分析,无论是前述典型案例中的哪一类,有意或无意诬陷也好,无理指责救助不当也罢,还是看着救命恩人陷于险境冷漠离去,受益人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生存环境缺乏稳定性。有的是生存地域不稳定,这类人员以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者居多;有的是职业不稳定,这类人员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一技之长,经常变换职业;前两种不稳定又很容易导致第三种不稳定,这就是收入不稳定,收入时高时低,时有时无。一些老年人虽然可能有较为稳定的退休收入,但又往往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压力较大;对于常年在外打工,收入又不多,没有固定职业,家里的老小缺乏必要照管的,又容易造成第四种不稳定即家庭不稳定。四种不稳定在一些人身上可能是单独存在,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是多种并存。这一系列不稳定因素,极易导致公民救助受益人在寻求稳定生活、工作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经常处于紧张不安的心理状态。在遭遇突发性人身伤害或伤害危险时,为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的负面影响,极有可能将风险转嫁给救助人。
(二)生存环境缺乏安全性
对于个人而言,安全价值是第一位的,没有安全感,生活、工作便会处于无着、惶恐和危险之中,幸福指数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没有幸福感。安全意味着有保障,没有后顾之忧。安全主要包括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两个方面。古罗马法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也坚持和肯定了物质财富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说,财产安全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至关重要、不可或缺。财产安全一般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获取财产的安全,即通过合法途径持续地取得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的财产是有保证的、可预期的;二是保有财产的安全,即通过合法利用的方式使个人所有的财产能够被自己所占有、使用、控制、支配并最终能享有财产带来的各种利益。对于一些公民救助受益人而言,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年迈体弱、家庭负担重、工资低、易失业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获取财产和保有财产的能力偏低,生活较为困难。尤其是在遇到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危险时,面对可能为自己或救助人支付的巨额医疗费或损害赔偿费,受益人出于担心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都有可能相对减损并进一步导致生活困难指数增加的考虑,为确保个人安全系数的最大化,选择见利忘义的不当侵权行为的几率有可能增加。
(三)生存环境缺乏互助性
在农耕文明占主导地位的熟人社会里,个人隶属于家庭,家庭从属于家族,个人对外交往很少离乡离土。遇有生产或生活方面的困难,邻里相助,族朋相帮,传统社区的熟人互助基本上能够解决个人遇到的常见问题。实际上,任何一种互惠关系,不论它通过社会形式来运作的方式是多么的曲折,都会令人们扮演一种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7}因此,形成于互惠基础之上的具有地域性同时也体现为普适性的传统道德极易被社区成员所共同遵守。即使遇到一些所谓矛盾、纠纷,也容易在共同的道德框架下予以化解,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害救助人的案件在熟人社会很少发生。反之,用互助互谅的道德原则来化解问题在当前熟人社区里则较常见。
[2]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相对稳定、封闭的生产、生活共同体被打破,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大为增强,熟人社会逐渐演变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生存环境失去了传统的稳定性保障,也出现了新的不安全等系列风险,原来熟人社会中的互助保障大多已渐行渐远。许多困难都主要依靠自己想办法去解决,许多风险都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面对。对外与人交往、联系,多为一锤子买卖,生成于熟人社会中的道德互惠性因时空的断裂、变换已经难以在充满流动性与不确定性的陌生人之间再形成可预期的互助、共济关系,传统道德的规范性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守望无助,受益人出于功利理性、机会主义即便是对于自己的救命恩人来说也可能选择利己损人的“以怨报德”。
表面上,见利忘义的道德价值观是驱使受益人损害救助人权益的直接动因,本质上,见利忘义背后避免个人陷于“生存危机”的利己本能需要以及预期较低的经济成本和道德风险才是受益人敢于突破道德底线的真正原因。总之,受制于个人的趋利避害的生物本性驱使,再结合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环境,可以确定地说,如果现有相关立法不作重大调整,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害救助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将会长期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