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2006年
1
16
雷勇
法兰克福大学
外国法制史
中世纪的自治城市明显地区别于封建体制和教会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它孕育和加强了西方社会的世俗自由权利;并且,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即城市法,使城市活动和管理行为被一套理性的法律规则调整,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The social order in the civi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 between the 11th century and 15th century differed strikingly from that established in a feudal society or by churches,which advanced and emphasized a secular right to liberty in western society.Mediaeval times witnessed a rational legal system,i.e.city law was gradually ap—plied in self—governed cities to realize“justice.”After the activities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of the cities were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a set of rational rules,a self—governance legal system came into being which secured a judicial procedure for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cities.
community; civil society; feudality; plural society; nomocracy
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
西方法治传统形成因素的社会学分析
雷勇
法兰克福大学
【摘要】中世纪的自治城市明显地区别于封建体制和教会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它孕育和加强了西方社会的世俗自由权利;并且,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即城市法,使城市活动和管理行为被一套理性的法律规则调整,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自治;共同体;市民社会;多元社会;法治
The Self—governance of Mediaeval Cities in Western Europe: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n the Tradition of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a System of Law in Western Society
【英文摘要】The social order in the civi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 between the 11th century and 15th century differed strikingly from that established in a feudal society or by churches,which advanced and emphasized a secular right to liberty in western society.Mediaeval times witnessed a rational legal system,i.e.city law was gradually ap—plied in self—governed cities to realize“justice.”After the activities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of the cities were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a set of rational rules,a self—governance legal system came into being which secured a judicial procedure for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cities.
【英文关键词】community; civil society; feudality; plural society; nomocracy
公元11世纪至15世纪是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一个关键时期。从社会宏观的角度看,这个时期是封建等级制度所支配的社会;但从社会内部微观考察,整个西欧已呈现出明显的、由众多相互冲突、相互妥协的社会因素而形成的多元社会结构形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与封建土地经济相冲突、以手工业和商品贸易为经济表现形式的商品货币经济,从而最终在西方封建社会内部嬗变出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即城市。克里斯托弗·道森从文化的角度指出:“中世纪的城市也不再是先前消失了的事物的翻版,而是一次新的创举。它不像古代的城市或者近现代的城市,并与同一时期在东方发现的城市类型不一样,尽管差别程度较小。”{1}马克斯·韦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分析了东西方城市之间的殊异,得出结论说:“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城市,中世纪的罗马教廷和正在形成的国家,都是财政理性化、货币经济以及政治性很强的资本主义的体现。”这里所谓的“政治性”,他认为,主要表现在,东方的城市没有西方城市(尤其是中世纪城市)所固有的“共同体”、没有为自治和争取自由而进行斗争,没有出现市政民主机构并发展出“城市法”等等{2}。[1]根据韦伯的论断,我们可以把西欧城市具有的明显特征简略概括为:1.自治性;2.复合的“共同体”组织;3.拥有理性的城市法体系。这些特征在中世纪体现得尤为显著,这为西方法治传统形成和发展预设了重要的历史“场景”(situation)。
一、远非经济的产物
事实上,西欧中世纪城市起源和兴起历来就众说纷纭。[2]我们认为,中世纪的城市远非经济的产物,而是经济、社会、政治、宗教和法律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复合物。诚然,经济因素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汤普逊在谈到中世纪城市的起源时指出,“就城市的发展来说,基本的共同原则是:这些城市中心起源于同一个有原动力和积极的因素,就是贸易。”{3}显然,经济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是城市兴起的直接推动力。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使了经济的发展,乡村的日益繁荣提供了大量的剩余产品和剩余的劳动力,从封建社会的庄园经济内部分离出的手工业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十字军”东征也打通了东西方商品贸易的通道。地中海地区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逐渐成为中世纪城市兴起的中心地带,它的影响一直向内陆渗透,从威尼斯伸向伦巴底,又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到德意志,从比萨伸进托斯坎尼尼,从热那亚越过塞尼亚,从里维耶拉沿莱茵河谷而上至勃艮第和香槟市。12世纪,香槟市发展就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声誉的贸易中心。随着贸易的日益扩展和深入,它渐渐地改变了西方的经济生活方式。新兴工业迅速产生,新的城镇不断涌现。城镇经济的发展对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经济具有腐蚀作用,到了12、13世纪,城镇的货币经济直接冲击着庄园的土地经济。作为城市兴起的主要推动者手工业者和商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定居在封建城堡或教会城镇的围墙内,他们大多用石头或木栅栏建立起进行活动的区域,通常被称为“堡”(burg),而生活其间的居民被称为“堡民”(burgens—es)。到了11世纪末期,这些“堡民”具有越来越浓厚的“市民”气息{4}。这些“自愿团体”开始以一种非官方的形式去适应新兴的社会经济生活,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市镇机构。正是经济的复兴和商品贸易以及商业空间的扩展,个人自由的机会才不断得到增多。
城市经济发展的社会后果是它逐渐改变了人民的生活观念。大批的农奴、自由农和小贵族纷纷抛弃传统的庄园而奔向城镇,由封闭的生活转向开放的生活,由奴役的地位转向较为自由的地位,“这是生命的更一般的搏动和扩张,是生活节奏的加快,是对新机遇的寻求。”{5}城市虽然主要是由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但它也自然地吸收了大量骑士、地主、贵族和农奴,这些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尽管不同,但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市民权)。因此,与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城市不同,中世纪的城市是由各种“自由人”集合在一起而组成的,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重新调整内部成员关系,城市法中几乎不存在奴隶法。由“自愿团体”形成的市镇机构与古典的城市或者封建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是唯一没有特权阶层的一个群体功能的有限机构。中世纪的城市通过内部机构尤其是行会组织“成功地把消费者的利益与生产者相应的自由和责任结合了起来”,道森在引述另一位历史学家的话时进一步论述到,“中世纪城市经济与它同时代的哥特式建筑是相互适应的。它从每个细节上、或如人民所说它是exnihilo(从零<无>开始)缔造了比包括我们自己的历史时期在内的任何其他历史时期都更为完善的社会立法系统。”{6}因此,中世纪城市经济发展是一场经济革命,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社会集团即“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出现了,西方历史也开始了一个“市民的传记时代”。城市经济导致社会变革而诱发的自由观念,进一步激活了市镇的兴起。在14世纪灾难性的“黑死病”发生之前,欧洲总人口6000万中大约有600万人生活在城市和市镇。
新型经济和社会思想的变革最终动摇了既定的政治结构和政治观念。以前,农民没有军事权利和义务,骑士执行军事役务也得给付报酬。统治阶层识时务地以一种新的方式加强自身的军事安全,同时也更能聚敛财富。他们时常颁发特许状给那些来自乡村的农民和小贵族,使其成为市民。市民通常要被赋予和设定携带武器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来,可以更加有效地抵制外来入侵;同时,对新的城市或城镇征收各种赋税以此来扩大自己的财源。市民通常用货币去支付其土地费用,结果是,封建王室和教会都参与到封建土地经济向城市货币经济转换的历史进程。相对稳定的社会使统治阶层的力量也得以加强,在政治上可以容忍各自领域内的农民和小贵族脱离庄园土地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出现的新型城市政治实体。由于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之间的,以及世俗社会和教会内部的政治纷争导致了西方中世纪政治权力的多元化,从而为城市政治实体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社会空间。城市在政治的多元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可低估的社会角色,它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封建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往往支持城市市民壮大力量去抗衡对方,城市相应得到世俗权力或宗教权力的某种许诺和妥协,通常是颁发特许状,赋予市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权)。政治多元化的结构无疑有助于城镇的发展。也正是多元化的政治斗争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政治的观念,减弱了权力至上和权力神圣的观念,人们转而寻求一种新型的政治实体来满足政治思维模式迫切更新的需要。城市在当时恰好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人们的眼前。正是因为如此,大约有5000个新兴的城市或城镇在11世纪出现在整个欧洲,盛行于12世纪并持续到13至15世纪。
尽管西方中世纪城市是一个全新的社会实体,但它又和封建因素和基督教影响紧密相联,因为这些城市本身就置身于封建社会和基督教的氛围当中。在城市的外部,国王、封建领主、教皇或者主教颁布具有宪章性质的特许状把城市与封建体制和教会联系起来,特许状确立了市民的“特许权”,也使某些封建因素和教会因素被排斥在城市系统之外。在城市内部,成员之间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结合在一起的,通过民主立法、理性和客观的司法、建立代议制政府等方式参与城市生活。11、12世纪多元化的政治格局表现为多元化的法律体系,这种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把封建体制和教会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融进到城市法当中,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法律制度的构建。西方中世纪的城市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城市的管理是建立在各自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不同于实施统一罗马法的罗马帝国时代的城市。这些城市法同时又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特许状须由宗教誓约来确认,一些城市法还带有宗教和平与拯救的观念。伯尔曼教授特别指出,“欧洲城市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兴起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当时与教皇革命相关联的宗教和法律意识的转型。”{7}
因此可见,11、12世纪是古希腊、罗马古典时期和日耳曼征服以来,西方文化史上的又一关键时期,经济复苏、宗教革命、罗马法复兴以及城市兴起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的重大变革是社会各种因素互动的结果,其中潜藏着传统基因和时代需求之间互动所产生的能量。当传统基因被新时代经济变量所整合后,就会激发出一种巨大的动力。正是基于此,西摩勒认为这个时期的经济变革“甚至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的发明和罗盘针的发现,或比十九世纪的革命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产业上的革命,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12到13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8}。所以,因经济复兴而兴起的城市所释放出的能量,首先把西方文化传统中来自古希腊和罗马的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基因激活了,进而引起一场前所未有的思想变革,导致热烈的城市自治运动,使城市成为复合的“共同体”,由此形成了一套理性的法制体系。西欧城市的这些特征最终被溶入到西方法治传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其中尤其是关于自由和权利的中世纪概念、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以及城市自治与民主法治生活之间的中世纪含义,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因素。
二、自治权、特许状、行会组织与城市法
与韦伯关于西欧城市特征的论断相似,社会学家波齐指出:“在中世纪的西方,城市的发展不只是生态学那种独特的定居,稠密的定居居民专心地从事城市生产和商业经营,而且还是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这种自治权常常通过反对勒索他们的敌对势力、对付来自领地统治者及其代表或封建势力,或者是来自西方的明白可见的阻力而取得。”{9}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最大特点是它们不同程度的自治(selfgovermance)。城市自治运动激励着处于封建依附体制下的手工业者、领主官吏、下级教士、自耕农民、逃亡奴隶以及其他一切渴望自由的人们力图摆脱封建制度,在居住的城市或市镇区域创建新型的社会政治实体和全新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他们的经济物质利益,以便更好地进行商品经济活动。封建体制下的庄园土地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在本质上与复兴的商品经济是相抵牾的,因此它所建立的政治法律体系不但不能维护城市经济,反而阻碍新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活在城市的市民以“宗教兄弟会”、“和平友谊会”等组织形式向封建体制挑战,这些组织常常订立以宗教发誓为基础的“公共誓约”,要求其成员相互遵守。在这些“公共誓约”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或市镇“自治联盟”(commune),或称之为“公社”。典型的“自治联盟”向封建权力要求在城市和市镇地域内享有各种权利,包括立法和执法权利;要求有权主持正规市场,免缴各种过境税,并举办定期集市,让远方的商人不受障碍地前来参加;要求有权管理城市内部手工业者的劳动,让投奔到城市的奴隶一旦跨进城门,或者居住一段时期之后立即成为自由人等。“自治联盟”通常同意向领主缴纳某种正规赋税,从而求得封建权力的妥协和认同。当然,“自治联盟”不只是商人的联盟,而且还是城镇所有居民的联盟,他们都受到共同保卫和平、维护共同自由、服从共同的首领等誓约的约束,它通过带有浓厚宗教神圣和封建效忠色彩的精神纽带把城市居民组合在一起,共同抗衡来自封建体制的政治和法律压力,同时还要接受来自教会方面的挑战。封建体系本身也面临着商品经济和来自东方贸易的冲击,在许多时候,它对“自治联盟”提出的自治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满足,相互之间经过妥协达成一些谅解,从而使封建领主能从中获益。在一些地区,当“自治联盟”与封建权力之间无法达成和平谅解时,城市市民通常以暴力的方式去争取自治。流血冲突对于大家来说都不是情愿的事,但在11、12世纪,许多城市尤其在法兰西通过这种极端的暴力途径却达到了自治的目的。
与城市兴起一样,市民争取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得助于中世纪的多元化政治体系。多元化政治体系之间存在着扩大权力的矛盾,表现在世俗与教会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权力斗争。例如,位于今天法国最北部地区,在11世纪有一个叫康布雷的前罗马城市遗址,该地区的居民受到了支持教皇的教士和富商们的大力帮助,宣誓成立“公社”去反对世俗皇帝和主教的权威,经过反复曲折的流血斗争,在1122年以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之争结束而获得自治。封建国王往往主动支持主教管区城市自治去抗衡宗教的权力和权威。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和德意志地区,封建贵族的力量特别强大,时时觊觎国王的权力与威望,大的封建贵族“挟天子以令诸侯”,国王和城市市民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联合,壮大力量抗击地方贵族。国王赋予城市自治权,市民因此获得自由和管理城市内部事务的权力。在英格兰,1066年诺曼底勋爵威廉征服后很快在岛内建立起了比欧洲大陆强大得多的中央政府,王室的权力极大而地方贵族权力较弱。地方贵族必须相互联合,团结城市力量去共同抗击英王的统治,英王在某些时候被迫同意城市尤其是伦敦某种程度的自治。城市自治改变和协调着多元化政治格局,为这种多元化的政治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政治实体,成为政治权力相互牵制的一股生动的力量。
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把中世纪的城市自治表达得最为生动活泼,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制度设计,随着商品经济向内陆的渗进,最终影响了西欧的其它地区。在11世纪的最后几十年中,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如1085年的比萨)就开始发展出这种独特的政治制度,北部的一些市镇开始自行任命自己的“执政官”,不顾教皇的权威和帝国的宗主权直接赋予其最高的司法权力。在12世纪中期,意大利的许多城市共和国都建立起了这种自治制度。在12世纪的下半期,享有最高司法权的执政官被“统治委员会”的机构所取代,这个机构的长官称为“最高执政官”。“统治委员会”不仅在司法事务上,而且在行政事务上都拥有最高的权力和权威。到了12世纪末,这种政治制度的转变几乎在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中完成了。到了13世纪中期,许多城市共和国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拥有了保护选举的成文宪法和自治的政府。毫无疑问,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对于当时处于封建制和君主制社会的西欧来说,显然具有重大的意义,对政府权力是上帝赋予的这一流行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也动摇了只有世袭的君主制才是合法的统治形式这一成见。城市共和国的独立与自治运动引发了新的政治权力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即权力的合法性要和共和国市民民主选举发生联系。它激发了对西方古典时期有关政治权力的重新考量。城市共和国独立自治的实践运动使人们联想起了政治管理的民主形式,虽然民主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无疑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尽管如此,昆廷·斯金纳仍然坚信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体现了重要的民主原则。他认为,在城市共和国实施的平民统治原则中,最显著的是,所有的政治机关应由选举产生,而且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期间内执政;在选举的界限内,选举原则受到了广泛的尊重;在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机关时,一种好的选举惯例得到广泛的运用:把城市按选区划分,以此为单位让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抽签决定谁应是委员会的选举人,委员会成员通常成为最高执政官的选举人,由全体委员(600人左右)抽签产生一个由大约20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提出三个可能的候选人名单,最终的选择由整个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决定{10}。委员会与最高执政官之间的权力关系,在许多城市共和国的鼎盛时期被协调到一个基本恰当的位置。一方面,最高执政官拥有相当广泛的司法权,他不仅是城市的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而且经常被授权充任大使甚至总司令,享有非常大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只是一名受薪官员的地位,任职的时间也只有六个月或顶多一年,此后他至少要离职三年,并且在位期间他必须经常和城市统治委员会进行磋商。任期届满时,还要对他掌权时的所作所为进行正式的审查等,使最高执政官的权力被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由于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内部存在家族集团和党派集团之间的政治斗争,各城市共和国纷纷从外城请人来执政,称之为总监。总监赴任使,要宣誓遵守法律,主持正义,享有司法权和军事权,但无权做出政治决定,不得违背议事会的指示。所以,城市的主权及政治权威始终掌握在委员会的手中,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改约束大部分社区行政官员的成文宪法。这些政治制度虽然已不是什么全新的创举,也许还远不及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但是它已经表明了城市自治运动在封建制度内部冲击了政治权力绝对和神圣的学说,它宣示了和世俗、宗教权力及权威的分离,并且使古典时代的政治法律文化得以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