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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的历史变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
1
81-85
刘艺工
兰州大学
外国法制史
法国民法历史悠久,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大革命期间和拿破仑时代以及19世纪末以来三个历史时期对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考察.
法国        法国民法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的历史变迁

刘艺工

(兰州大学 法律系,甘肃 兰州 730000)

内容提要:法国民法历史悠久,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大革命期间和拿破仑时代以及19世纪末以来三个历史时期对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法国;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1-0081-05
  法国民法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一、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法国民法
  法国的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法兰克王国时期。公元5世纪编纂的《撒利法典》就包含有某些民事法律规范,如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
  在法兰西王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国北方主要通行日耳曼习惯法,被称为“通行习惯法的地区”(pays de coutume);法国南方主要通行罗马法,被称为“通行成文法的地区”(pays de droit aeecrit)[1]。日耳曼习惯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日耳曼早期农业社会的反映。尽管各地通行着不同的习惯法,但内容上大同小异。而南方通行的罗马法,则主要是民事立法。
  10世纪后,法国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2世纪后,法国各地的习惯法开始趋向于统一,出现了习惯法汇编,如《诺曼底大习惯法》等。15世纪时,国王政府决定编纂官方的习惯法汇编,至16世纪上半期完成了《奥尔良习惯汇编》等。这些习惯法汇编均包含有较多的民事立法,它们不仅影响了法国近代的民事立法,还直接影响到了法国的海外属地,如魁北克的民事立法。
  12世纪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后,很快波及到法国。当时法国南部曾出现过一部有关查士丁尼法典的综述性著作《法典》,这表明注释法学派对法国有相当的影响[2]。16世纪后,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深入,法国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派,在罗马法研究上有了不少新的突破。其代表人物的法学论著成为拿破仑法典编纂人员的主要参考资料。
  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在西北欧失去了它的大部分属地。但法国的天主教在国王政府的支持下又很快恢复起来。1598年,法国国王明确宣布天主教仍为法国国教,从而使法国成为重要的天主教国家,因而教会法也仍然在法国发生重要作用,法国的教会法自成体系,不仅有宪法刑法等公法方面的内容,还有大量有关婚姻法继承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私法方面的内容。正如法国学者所指出的:在整个中世纪,应用于特别法庭的教会法,几乎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巨大影响。[3]
  到18世纪时,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地阻碍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于是,18世纪20至70年代,法国发生了影响巨大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制(包括私法)原则,如个人自由原则(家庭成员间的自由、契约自由、贸易自由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张所有权至高无上,取缔中间组织以及民法的世俗化。[4]
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在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民法典的主张。历届革命政权都制定了许多单行法令、决议,在私法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革命者以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为指导,草拟了民事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虽不能完全取代古代的法律,但在很多领域里及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古代法关于人、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5]在拿破仑上台以前,法国资产阶级虽多次提出制定民法典,并付诸行动,但最终都失败了。
  1799年雾月18日,拿破仑发动了政变,建立起法国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并亲自担任第一执政。拿破仑上台后,颁布了《共和国八年宪法》,确立和巩固了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政治条件。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主持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任命特龙歇(Tronchet)、普里亚梅诺(Preameneu)、马勒维(Maleville)和波特利(Portalis)4位著名法学家组成起草委员会。这4位法学家分别来自法国南部的成文法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区,代表了法国各地的法律观点。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于1801年元旦将草案印出,送交各个法院和参政院等讨论、修改、审议,然后陆续分篇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
  波特利作为法典四位起草者中最著名的一位,在法典起草会议上曾指出,立法应避免走两个极端:过于简单化和过分复杂化。过于简单化会使对于关切公民最大利益的法律缺乏规定和保障。过分复杂化,企图事无巨细,预见和规定所有事物,则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事实上,社会的需要千差万别,人们之间的交往各种各样,他们的利益也是多方面的。民事关系如此多样,立法者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所有事情。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详细,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那么法律就需要不断地修正,从而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不安全感。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对法律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制定出可以被广泛使用的法律规则,而不要试图去解决随时随地出现的各种各样法律问题。关于立法和执法的关系,波特利指出,当立法清XXX确时,就必须遵守;当立法模糊不清时,就必须对法律的条款作认真仔细的分析。如果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就要对习惯和衡平法加以考虑。他指出立法者和执法者(法官)的职责应有严格的区分,立法者职责是制订出对社会公众有益的法律原则,法官的职责是将这些原则付诸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这些原则,在不违背法的精神的前提之下,合理和富有创造性地使用这些法律原则。[6]
  拿破仑在法典起草通过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亲自参加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参政院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过87次会议,由拿破仑亲自主持的就有35次。由于法典的通过和颁布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同时议员们在某些问题上有较大争议,因此民法典草案同以往的几个草案一样被否决了。在这种情况下,拿破仑采取了决定性措施。
  1802年4月1日,拿破仑颁布法令修改通过程序,使程序简化,民法典在新的程序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于1803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先后获得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拿破仑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07年9月9日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eon),后恢复《法国民法典》名称,1852年又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70年以后正式称为《法国民法典》,但习惯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对于自己亲自主持《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十分自豪,当他被流放在外时,他曾说过:“我的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赢了40多场战役,滑铁卢会抹去人们对这些胜利的记忆。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抹去并且将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7]
  《法国民法典》不但使法国的法律得以统一,而且为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改造了法国的法律,使其逐步现代化。法典编纂者们成功地综合了来自各方面的影响,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影响,教会法和革命思想的影响,君主制度下颁布的立法和拿破仑个人的思想。但在处理这些材料时,则采用了比较新的法律技术。尤为重要的事实是,尽管取缔了行业组织,但仍认真为商人制定了一项特别法,这一点人们可以从民事和商事两部不同法典的公布,以及两种不同类型法庭的建立上看出来。不过,19世纪初期的商法完全是私法,因而当时还不存在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的问题。[8]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3编正文,共36章,2281条。
  总则是一个简短的序言,只有6条(第1条至第6条),内容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一编为“人”法,共11章(第7条至第515条)。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不在;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等。第一编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人法和家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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