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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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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 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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