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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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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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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耳他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228号


关于进口马耳他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以下称马方)有关马耳他输华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耳他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关于马耳他输华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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