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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5〕8号


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修订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4〕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6月26日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


(2025年3月14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商协会公告〔2025〕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分为合约类和凭证类两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或其根据某一类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制定发布的交易协议特别版本。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参与者


  第六条 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但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转让流通除外。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等,应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备案后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一般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登记信息后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同一机构具有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分别备案或登记。其中,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应作为一般交易商开展业务。

  交易商协会公示并及时更新参与者名单。参与者备案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联系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更新信息。

  第七条 核心交易商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适用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定价机制,并配备履行相应制度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为促进市场价格发现,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报价商制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九条 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以及经纪撮合等其他方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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