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25〕8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五、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