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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案例,作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12日


目录


  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驼山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文化遗址 公开听证 协同共治

  【要 旨】

  针对文化遗址上存在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有效保护文化遗址。

  【基本案情】

  五担岗遗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距今约3500年,面积近10万平方米,系长江以南沿江区域最大的商周时期遗址,对于研究长江中下游地区商周时期古文化面貌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疏于管理,周边居民长期在遗址上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7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初核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经实地勘查、走访调查等查明:五担岗遗址周边居民为生产生活方便,在遗址上搭建房屋、工棚等10余处,开设废品收购站2处,开垦种植玉米、油菜、红薯等作物60余亩,圈养家禽百余只,遗址地面随处可见垃圾、废品和家禽粪便;遗址界碑设置不明显,“四至”范围不清晰,保护工作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8日,花山区检察院经磋商后,正式向花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花山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侵害五担岗遗址的违法行为,做好保护修缮工作。同年12月6日,花山区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因历史遗留问题,五担岗遗址上未征迁的原住户仍习惯在遗址上生产生活;种菜区域不在本体保护范围内,未发现新增种植深根系植物;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不同于打井、建坟、修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将加强日常巡查,拨付经费用于遗址周边环境整治;设置文物点宣传指示监督牌,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回复中提到的问题,花山区检察院再次前往遗址现场,核查遗址保护区“四至”范围,通过无人机航拍比对、平面定位,确定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均在遗址本体范围内;同时,经征询省级文物部门意见,明确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行为会对遗址造成破坏。2024年1月10日,花山区检察院向花山区文旅局通报相关核查情况。会后,花山区文旅局制定整改方案,表示将申请专项资金,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整改落实。鉴于涉及历史遗留征迁问题,整改工作需要一定周期等客观原因,2024年1月11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诉讼过程。花山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案涉违法情形持续存在,遂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恢复审查。2024年4月17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花山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五担岗遗址保护。提起诉讼后,花山区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争取专项资金1000余万元,协同开展征迁补偿、环境整治等工作。在多方协同履职下,11户居民同意搬迁,清理菜地和工棚70亩,拆除废品收购站2处,安装防护格栅1800米,设置文化保护宣传标牌21处,遗址环境得到彻底整治。

  2024年7月5日,花山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花山区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五担岗遗址得到有效保护。鉴于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经花山区检察院建议,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航拍、平面定位等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核实,精准认定古文化遗址公益受损事实。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跟进监督,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职能作用,推动各方联动履职、协同共治,在兼顾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益保护。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估整改成效,确保公益得到切实保护,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修缮保护

  【要 旨】

  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导致存在坍塌损毁危险的情形,检察机关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后,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并协同行政机关解决履职难题。对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楼”(以下简称文光牌楼)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琉璃乡澳塘村,为当地村集体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明代历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较高价值。但由于长期暴露在外、日常维护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楼损毁严重,主体存在倒塌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立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文光牌楼主楼风化严重、次楼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断裂。经邀请文物专家研判认定,文光牌楼因年久失修,牌楼的柱、基座3处残损,构架5个部位17个构件损坏,屋面7处破损,主体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构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风险,亟需进行抢救性修缮。通过调取文物档案及实地走访,查明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金溪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金溪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4月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会上,金溪县文旅局认为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牌楼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其没有保护修缮职责。金溪县检察院认为,依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其予以保护修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4月3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开展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楼的日常保护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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