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监督,助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9日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叉车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6.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燃气陶瓷窑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浴室锅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老旧小区电梯安全 政协提案办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系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砀山县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的单位工作不规范,存在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未规范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警示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砀山县院)在办理该县政协委员《关于加强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提案》时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7月2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邀请宿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电梯协会)专家参与,实地走访17个住宅小区(含15年以上老旧小区9个,涉及居民6万余人)。通过勘验电梯轿厢、底坑,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询问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查明部分老旧小区电梯维保不及时、走过场,出现梯箱内电线外露、基坑内电线腐蚀、开关生锈,电梯长期“带病运行”,频繁故障影响使用;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警示标识缺失,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4年7月31日,砀山县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问题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县域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情况,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维保质量。
同年9月27日,县市监局书面回复已完成整改。10月15日,砀山县院委托电梯协会从案涉小区随机抽取4个老旧小区进行复检,发现电梯盘车手轮部件缺失、超期未年检等问题34处,电梯安全隐患依然严重。
【诉讼过程】
2025年1月17日,砀山县院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市监局继续履行案涉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诉讼期间,被监督行政机关县市监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年2月7日,县市监局委托电梯协会对案涉17个住宅小区的问题电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满足业主乘梯安全需求。为全面核查电梯安全情况,砀山县院会同县市监局又随机抽取10个老旧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年2月17日,砀山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种设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针对先前问题严重的老旧小区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整改情况,一致认为整改效果显著。鉴于县市监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砀山县院建议,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诉讼。
砀山县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县市监局出台《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县83家电梯使用单位、21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213处。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电梯安全问题,部署全市电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立办案件12件,督促排查整改住宅小区、医院、商场、宾馆等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电梯180余部。
【典型意义】
电梯属于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案件化办理,借智特种设备专家意见,准确评估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高质效履职持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电梯安全 虚假维保 智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电梯维保智慧监管中的虚假维保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锁定违法疑点,提升线下查勘效率;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维保作业智慧监管流程。
【基本案情】
浙江省是电梯使用大省,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达到104万余台,位居全国第三。2021年以来,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部署“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实行全省电梯维保智慧监管。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需通过扫码登录系统,实时记录、上传现场维保作业情况。在维保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采取上传虚假的维保时间、地点、项目等信息及印证照片等违法手段规避线上监管,而省级监管部门未及时监测发现、及时警示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异常情况,各地监管部门也未全面、有效开展电梯维保现场核查,造成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由省级监管部门开发部署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未及时识别、发现电梯虚假维保信息,遂将该线索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初步调查,全省多地电梯维保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虚假的维保记录上传“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五条、第
四十五条、第
八十八条规定,浙江省院遂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全省950余万条电梯维保记录、维保企业及人员信息、电梯登记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根据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特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同步核查,共办理相关案件89件。
针对相关行政机关未对电梯维保记录进行监测分析、未能及时发现异常维保记录、未及时警示并跟进核查等问题,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院与省级监管部门专题磋商,向其移送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初核问题清单1563条,并就优化电梯扫码维保应用功能,完善电梯维保记录录入审核、动态监测、异常记录警示等机制,加强线下核查等整改措施达成共识。
磋商会后,省级监管部门立即召开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行政指导会,全面部署落实整改具体举措。2024年12月27日,省级监管部门书面回复,经对检察机关移送问题进行核查,各地已对相关违法企业立案154件,累计罚款1100余万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升级优化系统电梯维保异常数据发现、监测等功能,强化扫码维保数据质量验证。2025年1月,浙江省院组织省级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走访评估整改效果,经现场演示、查看相关工作日志,发现“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的维保记录动态审核、异常数据监测、警示等相关功能已经得到完善。同月,浙江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5年2月,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电梯检验检测维保作业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试点招投标、信贷等领域运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提升工作质量,实现电梯维保工作的系统治理、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运行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是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行政机关虽依托数字化实现电梯安全智慧监管,但过于依赖数字化,忽视维保记录的审核、异常数据分析监测,致使电梯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思维,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发现智慧监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从源头上优化监管规则,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更好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叉车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叉车安全隐患 公开听证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辖区涉叉车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主管行政机关对叉车监管范围存在争议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机制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厘清法定职责并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生命线”。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拥有辐射东北亚的最大家装家具建材物流集散中心,叉车作为一种常见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仓储物流生产活动。辖区钢材市场、物流园区内部分金属加工厂、物流站等市场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部分叉车未经依法登记、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部分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曾发生10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共致9人死亡、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外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线索后,系统梳理本地区2022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经现场摸排并调取3家大型钢材市场、物流园区200余个市场主体,1000余辆叉车使用信息,480余条叉车操作人员资质信息,研建特种设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8条,遂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立案。
在与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道外区市监局)进行磋商时,该局以其仅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区”)内运行的叉车具有监管职责,涉案钢材市场不属于“三区”范围为由提出异议。针对该异议,道外区检察院于9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四级人大代表及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听证会中检察机关认为: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明确列入特种设备目录,故市监部门对叉车实施监管有法可依。且该法未定义“场(厂)内”范围,故以“三区”对“场(厂)内”含义限缩解释于法无据;其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1.2并未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在“三区”内运行的车辆,故以钢材市场未在“三区”内为由不履行监管职责明显不当。与会专家指出,“三区”仅系对“特定区域”这一概念的不完全例举,行政机关限缩解释明显不当。行政机关最终认可钢材市场叉车确在其监管范围之内。
9月23日,道外区检察院对道外区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涉案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辖区“场车”开展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道外区市监局责令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421台、检验563台,完善安全技术档案612份,作业人员考核合格上岗185人,组织62名重点市场主体负责人、102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102份,邀请特种设备研究院专家为74家企业开展帮扶指导,解决问题23个。2024年12月,道外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进监督“回头看”,确认整改到位。
在总结道外区检察院办案经验基础上,哈尔滨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监督,推动市级行政机关累计排查整治违规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6000余台,年度补充注册登记车辆1600余台,组织800余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督促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100余份。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聚焦钢材市场、物流园区等场区叉车安全隐患,以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邀请四级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案件听证,破解监管难题,实现协同共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消除风险隐患,共同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防线。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