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法〔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
外国国家豁免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
二条规定的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载明该案存在
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的豁免例外情形。起诉状未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经释明仍未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以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
二条规定的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件)以及
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