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