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
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加强网下投资者询报价行为监管,推动构建良好网下发行市场生态,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报备通过。
《管理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
1-1.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考核指标
2.关于《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年1月3日
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规范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提升网下投资者价值发现能力,引导专业机构投资者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协会建立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管理制度,将具有示范作用的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列入“白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建设高质量网下投资者队伍。
第三条 “白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自愿申请、择优选录、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白名单”管理制度主要依托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和投资监测系统,归集监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业信息,管理工作全程留痕。
第二章 “白名单”分类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可自主申请进入“白名单”:
(一)具有良好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在上一年度监管评级中,网下投资者达到A级或者相当层级以上的;
(二)具有良好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上一年度管理的中国境内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账户连续四个季度平均总资产以及自营投资账户股票总市值达到300亿元以上;
(三)具有独立的股票研究能力,且具有两年以上主动股票研究、投资经验的中国境内研究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数量合计达到3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