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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4〕303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在总结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借鉴。

  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2. 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示范实践。

  二、适用范围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投资者行为监测和管理,防范异常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不当套利等行为。其中,在处理客户关联人识别与核查、异常交易管控、防范“绕标套现”交易识别管理、客户融券和证券出借行为管理等操作重点、难点,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实践。

  三、适用方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本示范实践旨在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促进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示范实践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结构、组织架构、能力禀赋等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本示范实践中没有提到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四、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
 

  证券公司应当对关联人进行穿透核查,准确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落实融资融券业务穿透监管工作要求。

  一、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重点

  (一)实际受益人

  对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的穿透核查应当以实际受益人为穿透指向。实际受益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主体,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对穿透核查后持有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权、控制权或权益的主体,一般视其为对应的实际受益人,该实际受益人需要遵守融资融券交易限制,相关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需要参照执行。

  (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减持比例、特定情形不得减持等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报告其身份信息,关注其减持受限情形,合理评估相关方准入资格,设置合理的授信额度、交易限制和风险控制指标,并要求其在身份和持股发生重大变化时主动告知。同时,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信息。

  (三)机构法人及金融产品穿透

  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法人或金融产品进行穿透核查,穿透后单一投资者在机构法人或金融产品中权益超过一定比例(如20%)的,可以通过了解资金来源、流向、交易目的等,以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穿透后实际受益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穿透后的机构承诺不得为规避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提供便利。

  (四)跨业务、跨主体关联人识别与穿透

  为防范融资融券客户通过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从事违规交易或套利,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需关注跨业务、跨主体核查,可以加强尽职调查,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目的进行充分评估与论证。

  二、分客户类型的客户信息收集及关联关系识别

  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客户信息收集和关联关系核查与穿透管理时,应当区别客户类型,分类收集和管理。客户类型可以分为自然人、机构客户、金融产品等。

  (一)自然人客户

  1.本人基础信息收集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客户需提供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收入、联系方式、常住地址、资产、风险偏好等信息。其中,客户身份证信息已与公安局系统联网,可以通过联网系统对信息进行较验;收入、职业、资产等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信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获取,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涉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身份判断,可以要求客户自行报告。

  2.客户持股信息

  客户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流通股,以及是否持有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中国结算下发本公司的托管证券信息。对于非本公司托管的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主动报告。

  3.客户关联信息收集

  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大股东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人,以及穿透识别其他与自然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机构、产品或个人账户,关联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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