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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等10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协作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3年11月17日


案例一


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乡村振兴 综合帮扶 跨省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吉某婷,女,1990年12月出生,系李某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荣的妻子。

  2022年8月2日,李某生饮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则,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荣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荣死亡、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认定,李某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生提起公诉。同年3月1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救助过程】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根据该院与该区妇联共同出台的贯彻落实意见,主动筛查发现吉某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了解到吉某婷暂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的情况后,主动协助其委托在北京的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为强化救助协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两级妇联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由山西省妇联主动对接当地检察机关,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以及街道办、村委会四级妇联组织,共同到吉某婷家中了解核实情况,北京市、山西省妇联以及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州区妇联线上参与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救助人吉某婷系农村户籍人员,与被害人陈某荣婚后育有两名子女,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陈某荣在北京务工取得的收入维系。案发后,陈某荣死亡,其两名子女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就读小学和幼儿园,吉某婷因照顾子女未能就业,家庭生活失去经济来源。李某生曾因犯罪服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未对陈某荣近亲属进行赔偿。吉某婷现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支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吉某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困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吉某婷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京晋两地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密切沟通,跟进开展综合帮扶工作。2023年5月8日,山西省妇联组织启动“困境妇女儿童救助”项目,给予吉某婷救助帮扶资金。2023年8月9日,经属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吉某婷及两名未成年子女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帮助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成功申请到北京某慈善组织“小额爱心救助”资金,并对吉某婷联合开展救助回访,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妇联组织跨省联动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组织扎实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主动筛查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在外省居住的情况,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与被救助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同被救助人所在地妇联组织帮助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协调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合开展回访,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促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河北张某青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家庭暴力受害人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多元化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青,女,1987年6月出生;刘某怡,女,2007年10月出生;范某乐,男,2014年4月出生。三人分别系范某宽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母亲及被害人。

  张某青与前夫生育刘某怡后,于2013年8月与范某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范某乐。后因范某宽经常对张某青实施家庭暴力且嗜赌成性,张某青离家与范某宽分居。2022年11月3日,范某宽为逼迫张某青回家继续生活,在家中将范某乐和刘某怡的脖子用尖刀划伤。经鉴定,范某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怡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1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31日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范某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救助过程】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在办理范某宽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涉及未成年儿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范某宽为了逼张某青回家继续过日子,去张某青工作单位闹事,致使张某青失去工作。案发后,范某乐和刘某怡被范某宽故意伤害致轻伤,刘某怡、范某乐因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12000余元。范某乐现年8岁,因被父亲故意伤害,心灵造成较大创伤,很少与人沟通,不愿与母亲交流。范某宽被逮捕,无赔偿能力。张某青因需照顾两个孩子至今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因范某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长安区检察院 长安区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将该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共同协调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区妇联为张某青提供就业指导并介绍家政基地组织的养老护理、育婴师、母婴护理、美容、网络电商等免费技术培训项目,为两个孩子送去学习用品,特邀家庭教育讲师团讲师对范某乐进行心理疏导并制定后续疏导方案。被救助人家庭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妇联主席送去生活用品和关心关爱,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渡过难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访了解到,目前张某青在照顾孩子的同时做着兼职,刘某怡中考发挥正常成绩理想,范某乐经过心理疏导恢复了孩童的天真快乐。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以“‘关爱+救助’构建司法救助避风港,司法救助金温暖困境中的母子三人”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因案致困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根据该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就本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增强困难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案例三


辽宁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女,1989年12月出生;丛某,男,2013年2月出生;丛某婷,女,2016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王某、李某勇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妻子、儿子和女儿。

  2021年5月,王某为在禁渔期非法出海捕捞,购买一艘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未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摩托艇,并联系无船员证书的李某勇等人准备出海捕捞作业。2021年6月20日15时许,在王某的组织下,李某勇驾驶摩托艇,带领丛某国、马某田、陈某飞、张某波在大连海域出海捕捞。20时许,摩托艇发生故障沉没,李某勇、张某波获救,马某田、陈某飞遇难,丛某国失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7日对王某、李某勇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本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本案涉及的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丛某国的户籍住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遂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发函协助开展入户调查等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丛某国的家位于内蒙古偏远乡村,妻子刘某系文盲,在家照顾两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没有工作。案发前,母子三人依靠丛某国打工赚钱生活。案发后,丛某国失踪,母子三人失去生活来源,当地政府虽为刘某的两个子女办理了低保,但低保金用于交纳学杂费后所剩无几,家庭生活极为困难。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等3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刘某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子女符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爱‘一老一幼’促进和谐稳定”专项活动明确的帮扶情形,应予重点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刘某等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大连市、旅顺口区两级检察院经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及社会救助机构多次沟通协调,向妇联等单位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确定实施以经济救济为主,社会救助、就业指导、子女关爱、教育保障、定期回访等综合帮扶为辅的多元化救助方案。一是通辽市两级妇联为刘某购买21只羊、20余只鸡,免费为其培训饲养技术,帮助其自力更生。二是当地教育局、学校将刘某子女纳入困难学生帮扶范围,进行校内结对,免除二人学杂费、食宿费。三是当地村委会组织村民帮助刘某耕种土地,增加收入。四是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刘某一家作为党建联系点,组织党员干警为母子三人捐赠衣物、学习用品等,并及时将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通报乡村振兴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定期进行回访。回访中刘某表示,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机关的救助,她和孩子们的生活已明显好转。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扎实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切实帮扶救助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大连市、旅顺口区两级检察院与当地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帮扶,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四


黑龙江尤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双向移送 综合救助帮扶 变更起诉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尤某,女,1987年5月出生,系赵某超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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