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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2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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