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
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
宪法,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