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2017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第二百零一次党组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检察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以兼职形式履行相关检察工作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第三条 特约检察员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特约检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三)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作风正派,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
(四)自愿从事特约检察员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特约检察员: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员;
律师;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第六条 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检察员。
第七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中共中央统战部提出聘请特约检察员的意见,明确聘任条件、人数和要求,请中共中央统战部提出推荐人选;
(二)商请中共中央统战部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在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同意后,共同研究确定聘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