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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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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三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24名:内蒙古自治区17名,辽宁省3名,吉林省1名,黑龙江省1名,青海省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37名:北京市1名,天津市1名,河北省3名,辽宁省1名,上海市1名,江苏省1名,安徽省2名,山东省3名,河南省5名,云南省2名,陕西省1名,甘肃省4名,青海省2名,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26名:四川省6名,云南省2名,西藏自治区12名,甘肃省2名,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22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21名:湖北省1名,湖南省5名,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海南省1名,重庆市2名,贵州省8名,云南省2名;

  6.彝族20名:四川省7名,贵州省2名,云南省11名;

  7.壮族44名:广东省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41名,云南省2名;

  8.布依族7名:贵州省7名;

  9.朝鲜族9名:辽宁省1名,吉林省6名,黑龙江省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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