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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4号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五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护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保护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和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为各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五)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六)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包括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第九条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着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中央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部门根据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代表性项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提出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7月30日前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时,有关中央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申请将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未列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以前年度结转结余、项目绩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其中,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有关中央部门和港澳地区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随文化和旅游部部门预算申请一并报送财政部;有关中央部门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汇总报送财政部。同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将相关项目信息按要求录入保护资金项目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综合考虑中央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运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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