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
法〔2021〕15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对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完善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是规范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前提,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配套保障措施,对于贯彻《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精神,有效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试点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以及《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工作机制,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改进名册建立模式。试点法院要认真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