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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21〕2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四、《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五、《办法》施行之日起,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六、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

  七、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八、《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5〕263号)同时废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九、业务咨询电话:0755-8866 8739

  技术咨询电话:0755-8866 8679

  业务咨询邮箱:szsebond@szse.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 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 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主协议》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证券公司向本所报送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作为证券公司客户通过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客户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客户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客户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 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

  (二)质押券变更申报;

  (三)到期续做申报;

  (四)购回交易申报。

  前款所述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均由正回购方发起。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发起方。

  第十一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如有)、证券账户号码、本方交易员、申报交易单元代码、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交易方向、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要素。

  第十二条 质押券变更申报,是指回购双方经协商后对质押券进行变更的交易申报。在担保品价值足额情况下,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只换出债券或债券质押期间债券付息、分期偿还等所产生的现金,不换入债券。

  质押券变更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换出的质押券证券代码及对应数量、换入的质押券证券代码及对应数量等要素。若只换出现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换出现金金额等要素。

  第十三条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购回义务,同时使用到期购回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与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约定在到期购回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协议回购各方分别就相应的回购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到期续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要素。

  第十四条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包括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和到期购回申报指令。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回购利率等要素。购回交易可以为全部购回或部分购回。

  第十五条 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六条 本所对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证券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数量、交易金额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十七条 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八条 回购双方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交易对手方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集中度,交易前对对手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及准入管理,协议回购存续期持续监测对手方情况,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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