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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对2001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了修改。《安排》的修改文本已于2019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4日签署,现予公布。《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排》)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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