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24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8年6月15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19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间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
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