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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法发〔2019〕16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谋划、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至2023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推动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增进群众感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为民服务、为民解忧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遵循执行规律。既遵循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又尊重执行工作自身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执行权运行规律的配套改革措施、履职保障机制和执行单独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举措符合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影响执行权威和执行公信力、制约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实际问题,取得实际成效。

  ——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和保护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实践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及时推广运用,实现基层探索和顶层设计的良性互动。

  ——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又要坚持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坚持“一性两化”。“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坚持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形成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提高执行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巩固和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状态和“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

  ——确保“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常态化。

  ——确保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工作模式常态化。

  ——确保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整治常态化。

  ——确保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的高压态势常态化。

  ——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制度化机制化,把执行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框架,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成熟、稳定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执行机制和执行模式。

  ——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管理监督模式、执行保障模式、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现代化。

  ——进一步转变执行理念,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行,更加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效果,切实提高执行公信力,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优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综合应用,努力实现高效、精准、精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及惩戒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比例。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升执行队伍“四化”水平,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勇于担当、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执行铁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1.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使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制度化、机制化,具有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2.加强执行工作综治考核。推动将执行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把解决执行难纳入各地依法治省(区、市)指标体系。有效利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平安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3.推进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化。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由政法委牵头各协作、协助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切实解决“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的问题。

  4.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行宣传等工作机制。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息。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二)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

  5.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把握历史机遇,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人口资源信息、理财投资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从源头上解决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不全面,导致执行查控系统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

  6.积极参与并推进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反映执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诚信信息资源整合,促进社会诚信惩戒各系统集成,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布局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体系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的核心难题。

  7.推动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及诚信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通过全媒体网络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播放影视作品等形式加强强制执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培养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帮助市场主体充分认识、注意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商业陷阱。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8.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合作机制,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商业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让人身伤害、财产侵权等类型债务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赔付。推动建立与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联,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保险体系。

  9.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

  10.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存量。进一步优化、规范执转破工作流程,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必转、当破必破,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着力解决执转破进程中缺少破产费用的问题,推动建立清出“僵尸企业”的专项基金。完善办理执转破案件及审理破产案件考核机制,调动各级人民法院推动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加强执行信息系统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进措施资源、信息资源和财产处置资源共享。

  11.推进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按照立法规划,2019年底之前完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配合做好破产法修改相关工作,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将执行转破产、破产简易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经验法律化。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配合公司法的修改工作,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从源头遏制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

  (三)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12.推进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 “三统一”执行管理,探索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级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

  13.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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