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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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