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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外交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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