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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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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2号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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