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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55)行字第7487号 1955年5月10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8日刑戊字第266号请示及4月19日电报均收悉。

  关于宋北新盗窃案中的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询问我院意见。查宋北新虽然连续行窃为时4年多,但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的时候,至逮捕时还不满15岁。这主要是由于其家长教育不好和旧社会坏习气的影响,以致养成一种行窃习惯。其犯罪动机尚不能谓恶劣,产生的后果,亦不甚大。这类案件处8年徒刑,似嫌太重,另外,对其家长亦应给予警告,注意对其教育,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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