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5〕140号
各证券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根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更好地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协会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2.《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说明
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的订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协议当事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正文共25条,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证券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对于协议当事人、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以及协议当事人认为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议中订明。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投资者
乙方: 证券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开展程序化交易(以下简称“程序化交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技术系统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首次开展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乙方报告。乙方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充分核查。乙方核查后,应及时向甲方确认,并向交易所报告。若发现甲方报告信息不全或对其存有疑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材料补充或作出相关解释。在甲方收到乙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甲方应报告的信息包括: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人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联络信息,包括甲方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乙方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进行程序化交易,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交易软件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负责。
第四条 甲方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乙方进行变更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达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二)杠杆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或者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三)联络人发生变更;
(四)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