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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9号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高志丹
  2023年1月1日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仲裁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成人员一般聘期为四年,由体育总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职管理规定的,由体育总局予以解聘。组成人员因辞职、岗位变动、解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能。

  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本规则规定。

  第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聘任、解聘仲裁员;

  (三)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

  (四)开展内部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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