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办案〔2020〕111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洞庭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狠抓落实落地,优化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组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支持和工作督导,集中攻坚,全力推进长江禁捕各项工作。
一、关于加强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国家专项财政资金统筹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资金整体切块下达,由沿江各省市统筹使用。具体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重点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退捕和统筹推进保护区以外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资金92亿元,计划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资金,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予以适当支持。省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好本级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对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优先予以保障,对财力偏弱、任务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有效机制全力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建立与禁捕任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等进一步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