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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5号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3月13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法制机构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证监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向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法制机构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参与或者接受委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相应的听取意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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