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2018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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