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首页 > 法律 >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