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29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