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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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