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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 罗照辉
  外交部部长 王毅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2021年8月27日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商务部等对外援助执行部门(以下简称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对外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承担对外援助具体执行工作,与受援方协商和办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组织管理,选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派出对外援助人员,管理本部门的对外援助资金。

  外交部负责根据外交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驻外使领馆(团)统筹管理在驻在国(国际组织)的对外援助工作,协助办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对外援助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外援助的战略方针和中长期政策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国别的对外援助政策,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外援助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并推动改革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牵头推进对外援助法制化建设,与援外执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对外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搜集、审核和确定具体国别的对外援助储备项目,并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对外援助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拟订对外提供援助的援款协议草案,与受援方进行谈判,并以中国政府名义签署协议。

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条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减灾、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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